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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Rv&"h_"t
(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4号 bJ_rU35s>
发布 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G^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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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eaFkDl
第二条 增值税税率: kD#n/RBgf
(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17%。 naaKAZ!S
(二)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 ;3/}"yG<p
1.粮食、食用植物油; q8$t4_pF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z}Cjk6z @
3.图书、报纸、杂志;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