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税法总论知识点一、税法的概念
一、税收概述和税法的概念
(一)税收是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重要工具,本质上是一种分配关系。
税法和税收的关系:
1.税收是经济学概念,侧重解决分配关系;
2.税法是法学概念,侧重解决权利义务关系。
(二)有别与社会在生产中的一般分配关系
1.分配主体:税收是以国家为主体的分配,一般分配以各生产要素的所有者为主体;
2.分配依据:税收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利的分配,一般分配是基于生产要素进行分配。
(三)税收的“三性”:强制性(保证)、无偿性(核心)、固定性(对强制性和无偿性的一种规范和约束)。
税法的概念: 是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税法特点:1:义务性法规:并不是没规定权利,而是权利是建立在义务之上,处于从属地位。
知识点二、税法的作用 (1)税法是国家组织财政收入的法律保障
(2)税法是国家宏观调控经济的法律手段
(3)税法对维护经济秩序有重要作用
(4)税法能有效地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5)税法是维护国家权益,促进国际经济交往的可靠保证
知识点三、税法的地位及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1.税法性质上属于公法,但具有一些私法的属性。 2.税法与宪法的关系:依据宪法的原则制定。是制定税法和向公民征税及公民依法纳税的直接法律依据。 3.税法与民法的关系: ①民法的调整方法的特点是平等、等价、有偿;税法的调整方法的特点是命令、服从。 ②税法的某些规范同民法规范基本相同时,税法一般援引民法条款。 ③涉及税收征纳关系的问题,一般以税法的规范为准则。即便符合民法中的规定,但违反税法规定的,应按税法的规定对该交易做出调整, 4.税法与刑法的关系:调整范围不同,但二者对违反税法都规定了处罚条款。违反税法不一定是犯罪。 5.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联系:税法具有行政法的一般特性: ①调整国家机关之间、国家机关与法人或自然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②法律关系中居于
领导地位的一方总是国家; ③体现国家单方面的意志,不需要双方意思表示一致; ④对法律关系中的争议,一般都按照行政复议程序和行政诉讼程序进行。 区别:①税法具有经济分配的性质,是经济利益由纳税人向国家的无偿单向转移,这是一般行政法不具备的; ②税法与社会再生产,特别是物质资料再生产的全过程密切相连,不论是生产、交换、分配,还是消费,都是税法参与调节,其联系的深度和和广度是一般行政法所无法相比的; ③税法是一种义务性法规,而行政法大多为授权性法规。
知识点四、税收法律关系
税收法律关系是税法所确认和调整的,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国家与国家之间以及各级政府之间在税收分配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一)税收法律关系的构成: 1.权利主体(双主体): (1)代表国家行使征税职责的国家税务机关、海关和财政机关; (2)履行纳税义务的人:确定原则属地兼属人的原则。 权利主体双方的法律地位平等,但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不对等! 2.权利客体:征税对象,是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3.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是税收法律关系中最实质的东西,是税法的灵魂。 (二)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税法是引起税收法律关系的前提条件,但税法本身并不能产生具体的税收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由税收法律事实来决定。
知识点五、税法的构成要素 (二)纳税义务人。即纳税主体,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负税人:实际负担税款的单位和个人。 [相关概念]①代扣代缴义务人:有义务从持有的纳税人收入中扣除其应纳税款并代为缴纳的企业、单位或个人。 ②代收代缴义务人:有义务借助与纳税人的经济交往而向纳税人收取应纳税款并代为缴纳的单位。 (三)征税对象。即纳税客体,是征纳双方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客体或标的物。 是区分不同税种的主要标志。 体现不同税种征税的基本界限,决定着某一税种的基本征税范围,也决定不同税种名称。 [相关概念]计税依据(税基):是税法规定的据以计算各种应征税款的依据或标准。 课税对象与计税依据的关系:课税对象是指征税的目的物,计税依据则是在目的物已经确定的前提下,对目的物据以计算税款的依据或标准;是课税对象量的规定。 计税依据在表现形态上有两种:A:价值形态(以征税对象的价值作为计税依据):从价计征。如
增值税。 B:物理形态(以征税对象的数量、重量、容积、面积等作为计税依据):从量计征。如车船税。 (四)税目:对征税对象分类规定的具体的征税项目,反映具体的征税范围,是对课税对象质的界定。 1.凡列入税目的即为应税项目,未列入税目的,则不属于应税项目。 2.并非说有税种都规定税目。 (五)税率:指对征税对象的征收比例或征收额度,是计算税额的尺度。 税率的形式: (1)比例税率:指同一征税对象,不论数额,规定相同的征收比例。 分类:单一比例税率(如增值税)、差别比例税率(如行业差别的营业税)、 幅度比例税率(如娱乐业税率)。 差别比例税率:又分为产品比例税率(如消费税),行业比例税率(如营业税),地区差别比例税率(如城市维护建设税)。 (2)累进税率:是指同一课税对象,随数量的增大,征收比例也随之增高的税率。分为全额、超额和超率累进税率。
知识点六、税收立法 (一)税收立法概述:通过概念要求知道税收立法包括制定、公布、修改、补充和废止有关税法的活动。 (二)立法原则: 1.从实际出发的原则; 2.公平原则; 3.民主决策的原则; 4.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 5.法律的稳定性与废、改、立相结合的原则。
知识点七、税收立法权的划分 1.税种的开征、停征权属于
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 2.经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授权,全国性税种可先由国务院以“条例”或“暂行条例”的形式发布; 3.经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授权,国务院有权制定税法实施细则、增减税目和调整税率的权利; 4.经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授权,国务院有税法解释权; 5.经国务院授权、国家税务主管部门有税收条例的解释权和制定税收条例实施细则的权利; 6.省级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在规定的前提下,开征全国性税种以外的地方税种的税收立法权; 7.经省级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授权,省级政府有本地区地方税种的解释权、制定实施细则、调整税目、税率的权利。
知识点八、税收立法程序 1.提议阶段 2.审议阶段(国务院提交议案,人大审议) 3.通过和公布阶段(税收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总理发布实施;税收法律由
知识点九、税法体系概述 1.一个国家的税收制度,可按照构成方法和形式分为简单型税制和复合型税制。 2.一个国家的税法一般包括税法通则、各税税法(条例)、实施细则、具体规定(补充性法规)四个层次。大多数国家把税法通则的有关内容包括在各税税法(条例)之中,我国税法属于这种情况。
知识点十、税收的征收管理权限的划分 ①按税种划分中央和地方的收入。 ②地方自行立法的地区性税种,其管理权由省级人民政府及其税务主管部门掌握。 ③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自行决定继续征收或者停止征收屠宰税和筵席税。 ④除少数民族自治地区和经济特区外,各地均不得擅自停征全国性的地方税种。 ⑤ 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国务院的批准,民族自治地方可以拥有某些特殊的税收管理权。经济特区也可以在享有一般地方税收管理权之外,拥有一些特殊的税收管理权。
知识点十一、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税收收入划分 (1)中央政府固定收入包括:消费税(含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的部分),车辆购置税,关税,海关代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等。 (2)地方政府固定收入包括: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税,契税,筵席税。 (3)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共享收入包括: ①增值税(不含进口环节由海关代征的部分) ②营业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归地方政府。 ③企业所得税: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及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中央与地方政府按比例分享。 ④个人所得税:除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外,其余部分的分享比例与企业所得税相同。 ⑤资源税: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归地方政府。 ⑥证券交易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