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纳税调整是指税务机关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章的规定,出于反避税目的而对纳税人特定纳税事项所作的税务调整,包括针对关联方转让定价、资本弱化、受控外国公司及其他避税情况所进行的税务调整。如果对避税行为仅仅是重新调整其利润,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征税,企业避税的成本几乎为零,这使得纳税人避税不承担任何风险,即使被税务机关调整且调整到位,企业至少无息占用了国家税款。为打击各种避税行为,维护我国税收权益,《企业所得税法》明确了避税的法律后果。本文试对相关规定进行解析。 9?"]dEM
一、基本规定 Fj? Q4_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依照本章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按照国务院规定加收利息。 a<%Ivqni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简称《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企业作出特别纳税调整的,应当对补征的税款,自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补缴税款之日止的期间,按日加收利息。 9H^$cM9C
前款规定加收的利息,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alr'If@7
3、《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八条所称利息,应当按照税款所属纳税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5个百分点计算。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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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和本条例的规定提供有关资料的,可以只按前款规定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 sa8Q1i&%
二、加收利息与加收滞纳金的区别及相同点 0\W6X;?
加收利息是一种反避税措施,对纳税人违反公平交易原则,占用国家资金的一种补偿。是税务机关在本年度对企业上年度因发生的对外投资、关联关系以及从事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等活动而对其不合理价格、成本、费用、收入、所得进行特别纳税调整而应该补缴的税款,不是依法律法规规定对其不允许列支、扣除,或限制列支、扣除,或不列少列收入等而进行纳税调整增加的税款。 BO5\rRa0
加收滞纳金是税务机关对不按规定而逾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或者逾期解缴税款的扣缴义务人给予经济制裁的一种措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金的计算期限,是从税务机关规定缴纳税款的期限届满次日起到税款缴纳入库之日止;如果是经批准延期纳税的,是从延期期限届满次日起到税款缴纳入库之日止。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