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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被 阿文哥 从 行业会计 移动到本区(2012-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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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 A g>Kh? ( CPA考试最受关注的相关财会法规变化 k{C|{m ) ]]PhGX~ I*
JSb9r 1、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 K}Pi"Le@W 2012年1月1日开始试点。试点地区先在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等生产性 服务业开展试点,逐步推广至其他行业。并规定在现行增值税17% 。 }KL( -Ui$ 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 .*w3 ryQ 相关法规: (@u" 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Q~5TL>b 关于上海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 8J#TP7;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贯彻落实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文件的意见; IQ}YF]I;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问题的说明; )pt#Pu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资格认定及相关管理事项的公告; ,HO@bCK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具体操作事项的公告。 h`p9H2}0 c"@,|wCUi 2、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 a{8g9a4 公告涵盖了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企业员工服饰费用支出;航空企业空勤训练费;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改扩建的税务处理;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的税务处理;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等问题。 ]a=Bc~g91 其他重要法规: fyt`$y_E[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Uv/?/;si 关于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 V\><6v
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bk+JK- > 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 'x\{sv 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口径问题的公告; J"RmV@| 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2JRX ;s~ 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期间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公告; +LAj h)m 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 <</
Le% 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 l7=WO#Pb 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G-Ju`. 关于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1& F p 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 ns[Q %_ 关于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 Ni 5Su 关于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6%r2l'kZ 关于印发《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f)K1j{TZ 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rY&Y58./ 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鉴证业务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dy*CDRU4 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EdsB 27KfT]= 3、关于废止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一律不得抵扣规定的公告 Tn8GLn 公告规定,“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意见的通知》(国 办发[2000]12号)第三条中‘凡逾期未申报认证的,一律不得作为扣税凭证,已经抵扣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如数追缴,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规定废止。2007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未认证或未稽核比对如何处理问题,另行公告。” v5o@ls 其他重要法规: ,=kQJ| 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 \a\ApD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 5hbQUF
,Q 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问题的公告;xuekuaiji.com b}#ay2AR 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Z}'"c9oB 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x; 关于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汉字防伪项目试运行有关问题的通知; V|8`]QW@ 关于调整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管理措施有关问题的公告; GiN\@F! 关于安置残疾人单位是否可以同时享受多项增值税优惠政策问题的公告; ~'l.g^p bv 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2r=A' l6EDl0~r
4、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 j;']L}R 第三条第一项修改为:“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这是自1994年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以来第3次提高个税免征额,2006年,免征额从每月800元提高到1600元;2008年,免征额从1600元提高到2000元。此次修法涉及的减税额是最大的一次。 Pa!r*(M)C 其他相关法规: $VCWc# 关于雇主为雇员承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税款有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问题的公告; hd}"%9p 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M%8: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 #I.Wmfz 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 /P/S0 关于个人以股权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Q ~-C|x 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 aGz<Yip 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公告; ( nH3 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ii3V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