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科目
第十三章 个人所得税法
知识点一、个人所得税的概念及发展
(一)、个人所得税的概念
个人所得税是以自然人取得的各类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不仅包括个人还包括具有自然人性质的企业。
(二)、个人所得税的发展
最早产生十八世纪的英国。
7E#h(bt j 知识点二、个人所得税的计税原理
个人所得税以个人的纯所得为计税依据。因此计税时以纳税人的收入或报酬扣除有关费用以后的余额为计税依据。有关费用具体分为三类:
(1)、与应税收入相配比的经营成本和费用;
(2)、与个人总体能力相匹配的免税扣除和家庭生计扣除;
(3)、为了体现特定社会目标而鼓励的支出,称为“特别费用扣除”,如慈善捐赠等。
知识点三、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模式
m+:JNgX6 1、分类征收制;
h-sO7M0E] 2、综合征收制;
c0HPS9N\ 3、混合征收制;
0%%y9;o 目前,我国采用的是分类征收制。
7=yjd)Iy9m 知识点四、纳税义务人
)4-!]NsV 3TLym& o8H\l\(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包括中国公民、个体工商业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投资者、在中国有所得的外籍人员(包括无国籍人员,下同)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上述纳税义务人依据住所和居住时间两个标准,区分为居民和非居民,分别承担不同的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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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aI (一)、居民纳税义务人:有住所或无住所居住满1年的个人:承担无限纳税义务。其所取得的应纳税所得,无论是来源于中国境内还是中国境外任何地方,都要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5I'? _{V 1、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
ZMr[:,Jp 2、所谓在境内居住满1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即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下同)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365日。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不扣减其在华居住的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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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m (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无住所不居住或无住所居住不满1年:承担有限纳税义务。即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向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US^%pd 1、判定纳税义务及计算在中国境内居住的天数:个人入境、离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内外的当日,均按一天计算其在华实际逗留天数。
%Tu(>vnuj 2、对个人入、离境当日及计算在中国境内实际
工作期间:入境、离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内外的当日,均按半天计算在华实际工作天数。
o2bmsnXQ 知识点五、征税范围工资薪金所得 NS""][# 0VNpd~G$ 1、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不缴纳个税,这些项目包括:
;K|K]c (1)、独生子女补贴;
n[r1h=?j3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_Ve)M% (3)、托儿补助费;
w|6?A-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GY8#Az 2、内退的问题:
F(Zf=$cx (1)、内退的个人在内退后至法定退休年龄之间从原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个税,不能按离退休工资对待。
o0F,!} (2)、取得的一次性内退收入,应按内退后至法定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分摊,将每月分摊额与当月领取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减除当月费用标准以余数为基础确定适用税率,然后把当月工资薪金加上取得的依次收入减除费用扣除标准按上述税率计算。
Q9h=1G\K (3)、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重新就业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与其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同一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并依法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v@ qDR|?^ 3、出租车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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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f (1)、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对驾驶员采取单车承包或承租方式运营,驾驶员从事客运取得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征税。
k%\y,b* (2)、个体出租车收入,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税。
J %B/(v` (3)、个人出租车挂靠单位,并向挂靠单位交纳管理费的,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税。
>?)_, KL 4、公司职工取得的用于购买企业国有股权的劳动分红,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L| -{J0~1'#- 知识点六、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hX$Qz S!x;w7j 1、个人从事彩 票代销业务而取得所得,应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1{]S[\F] 2、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比照个体工商户纳税。
~Ym*QSD 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取得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其他各项应税所得,应分别按照其他应税项目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如取得银行存款的利息所得、对外投资取得的股息所得,应按“股息、利息、红利”税目的规定单独计征个人所得税。
KF@%tR}V{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和家庭成员支付的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视为对投资者的分配,并入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依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b{)kup 知识点七、其它所得 WA1yA*S (一)、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yS:w>xU @< (二)、劳务报酬所得“劳务报酬所得”与“工资、薪金所得”的区别。
1:-
M<=J?f A、非独立个人劳动:计“工资、薪金所得”。
N?#L{Yt B、独立个人劳动:计“劳务报酬所得”自2004年1月20日起,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其营销业绩突出的非雇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的全额作为该营销人员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
,3eN& (三)、稿酬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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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6W?% 1、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
Z+EZ</'(a 2、不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的翻译、审稿、书画所得:属于“劳务报酬所得”。
wS?K c^2O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WBJn1 (五)、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5<}W#7} 1、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不缴个人所得税。
_D@QsQ_Z 2、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和家庭成员支付的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或者向企业借款不归还又未用于生产经营的,视为对投资者的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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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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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FUAc (六)、财产租赁所得个人取得的财产转租收入,属于“财产租赁所得”的征税范围,由财产转租人缴纳个人所得税。
'rFLG+W (七)、财产转让所得。
0)\(y 1、股票转让所得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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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2、量化资产股份转让
N%q{CYF6 (1)、集体所有制改制为股份制的,职工个人取得的股份,暂缓征收;
'/Vm[L$d (2)、转让时,就其转让收入额扣减取得时支付的费用和合理转让费用的余额,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nRw.82eK. 3、个人出售自有住房,按“财产转让所得”征税;
$G}k'[4C (1)、其应税所得的确定按已购公有住房和非已购公有住房分别确定;
"}%j' (2)、个人换购住房(出售后1年内重新购房)价值相等的部分可免税,但需交纳税保证金;个人出售现住房后1年内重新购房的,按照购房金额大小相应退还纳税保证金。
{M=B5- A、购房金额大于或等于原住房销售额的,全部退还纳税保证金;
}weE^9GiJ B、购房金额小于原住房销售额的,按照购房金额占原住房销售额的比例退还纳税保证金,余额作为个人所得税缴入国库。
'qo(GGC M C、个人出售现住房后1年内未重新购房的,所缴纳的纳税保证金全部作为个人所得税缴入国库。
{|j-e{* 4、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惟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税。
wv\"(e7( (八)、偶然所得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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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I5D 知识点八、征税范围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