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饼饼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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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6
— 本帖被 阿文哥 从 CPA考试最新动态 移动到本区(2012-06-13) —
3Hy%SN(
上周问题:随同商品出售而不单独计价的包装物
成本
属于销售费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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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jo7,VM
李老师答
:
W;q#ZD(;
(一)包装物是指为了包装本企业商品而储备的各种包装容器,如桶、箱、瓶、坛、袋等。其核算内容包括
a^ %8QJW
1.生产过程中用于包装产品作为产品组成部分的包装物;
]!]`~ Z/
2.随同商品出售而不单独计价的包装物;
0BT;"B1
3.随同商品出售而单独计价的包装物;
V[4(~,9
4.出租或出借给购买单位使用的包装物。
x`Vy<h 33
为了反映和监督包装物的增减变动及其价值损耗、结存等情况,企业应当设置“周转材料—包装物”
科目
进行核算。对于生产领用包装物,应根据领用包装物的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借记“生产成本”科目,贷记“周转材料—包装物”、“材料成本差异”等科目。
qK{|Q
随同商品出售而不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应于包装物发出时,按其实际成本计入销售费用。
UB5}i('L
随同商品出售且单独计价的包装物,一方面应反映其销售收入,计入其他业务收入;另一方面应反映其实际销售成本,计入其他业务成本。
jkZ_c!
(二)随同商品出售包装物
7zOhyl?
随同商品出售而不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应按其实际成本计入销售费用,借记“销售费用”科目,按其计划成本,贷记“周转材料——包装物”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
dko [
【例2—42】甲公司某月销售商品领用不单独计价包装物的计划成本为50000元,材料成本差异率为-3%。
Q-M rH
借:销售费用 48500
Z@<q/2 ).|
材料成本差异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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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周转材料——包装物 50000
bta0?O #
随同商品出售且单独计价的包装物,一方面应反映其销售收入,计入其他业务收入;另一方面应反映其实际销售成本,计入其他业务成本。
N9`y,Cos0
【例2-43】甲公司某月销售商品领用单独计价包装物的计划成本为80000元,销售收入为100000元,
增值税
额为17000元,款项已存入银行。该包装物的材料成本差异率为3%。
!1D%-=dWX
(1)出售单独计价包装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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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银行存款 117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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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其他业务收入 1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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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0
<+ -V5O^
(2)结转所售单独计价包装物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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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其他业务成本 82400
9"m,p
贷:周转材料——包装物 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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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成本差异 2400
H?rSP0.
ac2}3$u
亲爱的学员,您答对了吗?!
C }x4#bNK
}K#iCby4
看完了上周的小问题后,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本周《
经济法
》的热点问答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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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k/CB1
学员问:
当事人没有就同一事实、同一诉讼标的再行向法院提起诉讼。是什么意思,与再审有什么
区别
?
}".\ 4B$n
zfk'>_'
周老师答:
$ iX^p4v
诉讼上有一个原则:“一事不再理”。如果某一个案件诉讼终结,裁定、判决生效后,则当事人不能基于同一事实、同一理由就同一诉讼标的反复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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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甲因为乙没有履行甲乙签订的买卖合同中约定的义务而向法院提起一审,法院受理该案的一个前提就是这个诉讼请求之前甲乙没有起诉并由法院裁判过。
PpX{+^z-%
再审是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案件进行重新审理的活动。再审可以说是一个纠错程序。已经生效的判决可能是两审终审的判决、裁定,也可能是一审终审的判决、裁定,或者是一审裁判后上诉期满未上诉而生效的裁判。如果原先已生效的判决、裁定没有错误,当事人又以原事实、理由、诉讼标的去起诉了,法院按照“一事不再理”原则,不再受理。
3N(8|wh
~5-~q0Ge
学员问:
教材中说诉讼时效届满不消灭实体权利,不丧失起诉权,但是又说起诉后,法院会驳回起诉请求,丧失胜诉权,这里我怎么觉得有点矛盾啊,不丧失起诉,又驳回起诉,老师能否解释下?
SIKk|I)
43UJ#r F
周老师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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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债权是客观事实,债务人不履行义务,不管何时,债权人起诉债务人的权利是一直有的。但是为了督促债权人权利受侵害及时采取行动维护自己的利益,法律上规定了诉讼时效制度。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而失去诉讼保护,即丧失胜诉权(打赢官司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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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甲欠乙10万元,2007年1月1日该欠款到期,甲没有偿还给乙,乙也一直未向甲索要。到了2009年1月2日,该欠款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这时虽然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但是甲乙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存在,乙仍然可以找甲要10万元,这就是不丧失实体权利。乙也可以向法院起诉甲,如果乙起诉甲,法院是要受理的。一般情况下,法院不主动适用该案件超过诉讼时效问题直接驳回诉讼请求,只有对方当事人提出说该借款已经超过诉讼时效进行抗辩,法院查明后则驳回原告债权人的诉讼请求。驳回诉讼请求后就是债权人丧失了胜诉权。
^hQ:A4@q
J`U$b+q6
学员问:
如何理解“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D<+ bzC
Hj}g1"RA
周老师答:
q$e T!'x
当事人在订立借款合同时一般要对借款数额和利息的多少及支付期限做出明确的约定。正常的贷款业务中,借款利息是在借款期限届满时或者合同履行期间按照约定分批偿付给贷款人。但是在某些贷款业务中,贷款人为了确保利息的收回,在提供借款时就将利息从本金中扣除,造成借款人借到的本金实质上为扣除利息后的数额。在这个情况下,借款人就是按照实际借到的金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MAsWds`bpB
例如,借款人向银行借款1000万元,该贷款到期利息为20万元,贷款人在提供借款时就直接将利息扣除,仅向借款人支付980万元借款,这种做法可以使银行的利息提前收回,减少了借款的风险,但另一方面却损害了借款人的合法利益,使借款人实际上得到的借款少于合同约定的借款金额,影响其资金的合理使用,而且容易引起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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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解决该现实存在的问题,贷款人在提供借款时不得预先将利息从本金中扣除。如果贷款人违反法律规定,在提供借款时将利息从本金中扣除的,那么,借款人只需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eyX
承上例,利率为2%,借款人实际取得980万元的借款,那么按规定,其借款本金为980万元,借款人只需在借款期限届满时向贷款人返还本金980万元并支付按照980万元本金计算的利息,980×2%=19.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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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Hc,
本周问题:财务杠杆表明债务的多少与偿债能力有关,并且可以表明权益净利率的风险,也与盈利能力有关。请问这句话怎么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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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i^s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