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7 \-- 1.三个涉及“吊销营业执照”的法律责任 %e1<N8E4 (1)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
! '2'db (2)
投资人提交虚假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企业登记的,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营业执照。
]~a!O (3)涂改、出租、转让营业执照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Mk@XrV 个人理解:自行停业6个月、虚假登记、违规使用~~ QjZ}*p 2.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法定限制 iB]kn(2C (5)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
QP\vN|r (6)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竞业禁止义务);
!)LR41>? (7)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关联交易限制);
qTffh{q V (8)未经投资人同意,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
l(&CO<4q? 个人理解:关注财产担保(投资人说了算,丫鬟别搀和)和知识产权转让。 L;BYPZR
I
s8|
第二章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doc (37 K) 下载次数: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