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6tOP}X 1.三个涉及“吊销营业执照”的法律责任
bZxv/\ (1)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
I'x$,s (2)
投资人提交虚假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企业登记的,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营业执照。
4qqF v?O[r (3)涂改、出租、转让营业执照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IetCMp 个人理解:自行停业6个月、虚假登记、违规使用~~ \z2vV+f 2.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法定限制 b0y-H/d/} (5)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
613/K`o (6)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竞业禁止义务);
ILNE 4n (7)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关联交易限制);
"EJ\]S]$X (8)未经投资人同意,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
b OW}" 个人理解:关注财产担保(投资人说了算,丫鬟别搀和)和知识产权转让。 l>A\V) g;$E1U=R-E 第二章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doc (37 K) 下载次数: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