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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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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winmysk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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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0楼 发表于: 2009-01-18
— 本帖被 阿文哥 从 灌水灌成海 移动到本区(2012-05-04) —
  (一)产品出口企业的税收优惠 q^O{LGN  
  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按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其所得税税率为30%的,减按15%征收;所得税税率为24%的,减按12%征收;但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其他已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产品出口企业,符合上述条件的,减半后税率不足10%的,应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9~Q.[ A  
  凡符合规定,享受上述税收优惠的企业,在报送年度所得税申报表时,必须同时报送以下证明资料: qhLe[[>  
  1.主管部门出具的当年度该企业为产品出口企业的有效证书。 sL+/Eeb` c  
  2.审核确认机关出具其出IZl产品产值超过当年产值70%的证明资料。 U%w ?muJW  
  主管税务机关应就企业当年产值及出口产值进行严格认定,积极与有关部门配合,建立信息交换制度,加强协调,统一口径。 CZ|Y o  
  (二)先进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 f0MHh5  
  外商投资兴办先进技术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其所得税税率为30%的,减按15%征收;所得税税率为24%的,减按12%征收;但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其他已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先进技术企业,符合上述条件的,减半后税率不足10%的,应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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