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产品出口企业的税收优惠 R80|q#h,]
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按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其所得税税率为30%的,减按15%征收;所得税税率为24%的,减按12%征收;但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其他已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产品出口企业,符合上述条件的,减半后税率不足10%的,应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pA_/wwp
凡符合规定,享受上述税收优惠的企业,在报送年度所得税申报表时,必须同时报送以下证明资料: #X6=`Xe#
1.主管部门出具的当年度该企业为产品出口企业的有效证书。 j}8^gz]
2.审核确认机关出具其出IZl产品产值超过当年产值70%的证明资料。 'OMl9}M
主管税务机关应就企业当年产值及出口产值进行严格认定,积极与有关部门配合,建立信息交换制度,加强协调,统一口径。 7mb5z/N
(二)先进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 Q1H.2JXr
外商投资兴办先进技术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其所得税税率为30%的,减按15%征收;所得税税率为24%的,减按12%征收;但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其他已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先进技术企业,符合上述条件的,减半后税率不足10%的,应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