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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整理]CPA经济法查漏补缺:第七章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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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0楼 发表于: 2011-11-15
— 本帖被 阿文哥 从 经济法 移动到本区(2012-07-03) —
第七章  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
1.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
⑴国有独资企业/公司:董事、高管  不得兼职
⑵国有控股/参股公司:董事、高管  不得同业兼职
⑶董事长不得兼任总经理: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注:参股不受限、独资企业无董事长)
⑷董事、高管不得兼任监事(绝对禁止)
个人理解:监事绝对禁止,其他经同意可以(全资→履行出资人义务的机构  /参股→股东会)
2.重大事项管理
重大事项:
⑴关于整体:合并、分立、解散、破产、改制     (4+1)
⑵关于资金:增减资、发行债券、分配利润       (3)
⑶重大事务:投资、担保、转让、捐赠           (4)
一般规定:
⑴一般国有控股/参股公司:    股东(大)会或董事会    自己决定
⑵重要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关于整体—→本级政府报批
关于资金、重大事务—→股东(大)会或董事会
⑶一般国有独资企业/公司:    关于整体、关于资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重大事务—→股东(大)会或董事会
⑷重要国有独资企业/公司:    关于整体—→本级政府报批
                             关于资金、重大事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个人理解:一般参控股—→一般独资—→重要控股—→重要独资,管理逐级增强~~
3.资产评估范围
(1)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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