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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被 阿文哥 从 经济法 移动到本区(2012-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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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法律基础知识 o>h
>#!e 1.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J=Z"sU= 一定会届至的是“期限”,不一定会成就的是“条件”。 hi%>&i* 个人理解:想到个词“爹死娘嫁人”:“爹死”是期限,“娘嫁人”应该就是条件吧,呵呵~~ p;HZA}p \ 2.表见代理 VEk|lX;2 表见代理对善意相对人来说,既可以主张其为狭义的无权代理,也可以主张其为表见代理;如果主张狭义的无权代理,则相对人可以行使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从而使得整个代理行为归于无效;如果主张表见代理,则代理行为有效。撤销权应当在被代理人追认之前行使。 v2^CBKZ+ 被代理人可以根据无权代理的规定,对无权代理行为进行追认,但该追认的作出应当在善意相对人行使撤销权之前。 }0o0 "J-$ 个人理解:追认对被代理人而言;撤销是善意相对人行使。——关键:想有效早下手。 [?A0{#5)8x 3.引起诉讼时效中止的“其他障碍” j&r5oD; (1)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 G}g+2` (2)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2~MXa@z7 (3)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无法主张权利; d4U_Wu& (4)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主张权利的客观情况。 4?c
g6WJ'6 个人理解:确实找不到人,或有力使不上。注意下面这个点~~ @,hvXl-G * 4.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
x1Uj4*Au 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