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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税依据一般规定 1Z|q0-Dw0 F{ v >
特殊经营行为的税务处理 [s"xOP9R v:|_!+g: 一、兼营和混合销售的税务处理(能力等级2) 22(7rUkI Gg8F>y<[R b dP @^Q 1. 兼营不同税目的应税行为——分别核算,分别纳税;未分别核算,税率从高。
/5pVzv+rm 2. 混合销售行为——
主营业务的税种性质确定适用的税种。 Sjv_% C$ 3. 兼营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行为——分别核算,分别纳税;
未分别核算,核定纳税。 c7Jf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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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6C7|e00v 二、营业税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划分(能力等级2) &C6Z-bS" oP!oU2eqK
n Hz Xp:" 1. 基建单位和建安企业附设的工厂、车间生产的建筑材料、构件,用于本单位、本企业建筑工程的,移送时征收增值税。但是
现场制造并直接用于本单位建筑工程的,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2ez" 4e 2. 邮政电信业务营业税与增值税的划分:邮政部门销售集邮商品征营业税,其他的单位与个人征增值税;邮政部门发行报刊征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征增值税;电信单位销售电信物品并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征营业税,单纯销售电信物品而不提供电信劳务的征增值税。
`r+zNJ@q 3. 其他与增值税的划分:燃气公司等收取的集资费、手续费、代收款,属增值税价外费用,征增值税;随汽车销售提供的汽车按揭服务和代办服务业务征收增值税,单独提供按揭及代办业务,不销售汽车的,征收营业税。
B 'SLyf 4. 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
Z^wogIAV (1). 以签订建筑工程施工总包合同或分包合同方式开展经营活动时,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对销售自产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税,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①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②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
=~yRgGwJ (2). 扣缴分包人的营业税。
a'r8J~:jy (3). 自产货物范围:金属结构件、铝合金门窗、玻璃幕墙、机器设备、电子通讯设备、国税总局规定的其他自产货物。
5bBY[qp (4). 为钻井作业提供泥浆和工程技术服务的行为,按提供泥浆工程劳务,征收营业税。
{Dup k0'( 5. 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按适用税率(5%)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