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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整理]CPA税法精华笔记:车船税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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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0楼 发表于: 2011-11-14
— 本帖被 阿文哥 从 学税法 移动到本区(2012-07-04) —
{mB!mbr  
车船税计税单位为:辆、自重、净吨位。车辆自重尾数在0.5吨以下(含),按照0.5吨计算;超过0.5吨的,按1吨计算。船舶净吨位尾数在0.5吨以下(含)的,不予计算;超过0.5吨的,按1吨计算。1吨以下的小型车船,一律按1吨计算。 3U'l'H,  
托船按照发动机功率每2马力折合1吨净吨位计算拖船和非机动驳船按船舶税额的50%计算 }1 j'   
车船税优惠规定 ?z0W1a  
优惠级次
执行范围
"|BSGV!8  
1.法定减免
uQ%3?bx)T  
(1)非机动车船(不包括非机动驳船) LKA/s ~G  
(2)拖拉机  Cg8   
(3)捕捞、养殖渔船 x2f=o|]D'  
(4)军队、武警专用的车船 }lP`3e  
(5)警用车船 $WO{!R  
(6)按照有关规定已经缴纳船舶吨税的船舶 @SI,V8i  
(7)依照我国有关法律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6(>,qt,9S  
2.特定减免
=y=MljEX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给予定期减税、免税
(|pM^+  
车船税征收管理 R7A:K]iJ5  
Ed+jSO0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O=jzz&E+  
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书所记载日期的当月 e>P>DmlW  
未按规定办理车船登记手续的,以购置发票所载开具时间的当月作为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gfKv$~  
纳税期限
/iL*)  
车船税按公历年申报缴纳。
e@1A_q@.  
纳税地点
oPVt qQ  
由省级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跨省使用的车船,为车船的登记地
vnS8N  
代缴税款的规定
Z)f?X  
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缴纳车船税的,使用人应当代为缴纳车船税
i.^:xZ  
代收代缴的规定
ZSr!L@S  
(1)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应当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 yY]E~  
(2)税务机关付给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手续费的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211V'|a_ >  
(3)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时,纳税人不得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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