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特别纳税调整的概念(392页) ZG?e% 79I"F' 9Q1w$t~Y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具体指:1.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2.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3.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p.H`lbVY (一)关联业务的税务处理 e7tio! 1.对低税负受控外国企业扭曲利润分配的行为的控制: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或地区的受控外国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应当计入该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 9i
D&y)$" 受控外国企业包括:(1)居民企业或者中国居民直接或者间接单一持有外国企业10%以上有表决权股份,且由其共同持有该外国企业50%以上股份。(2)居民企业,或者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持股比例没有达到第(1)项规定的标准,但在股份、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对该外国企业构成实质控制。(3)实际税负明显偏低是指实际税负明显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25%税率的50%。 aimf,(+ 2.对资本弱化的行为的控制: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利息支出应按以下公式计算:不得扣除利息支出=年度实际支付的全部关联方利息×(1-标准比例÷关联债资比例)。其中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另有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标准比例)为:(1)金融企业,为5∶1;(2)其他企业,为2∶1。 Tm
K8z 3.对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1)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作为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2)双方应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服务的内容,收费的标准及金额,母公司应作为收入申报,子公司作为成本费用税前扣除;(3)每公司向多个子公司提供同类服务,其收取的服务费可以采取分项签订合同或协议收取,也可采取服务分摊协议的方式;(4)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费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5);子公司申报税前扣除向母公司支付的服务费用,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与母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或协议等相关材料,不能提供的,不得税前扣除。 ":qS9vW 9<
S 二、转让定价方法管理 H%Z;Yt8^gt m_FTg)_= )|#ExyRO 企业发生关联交易以及税务机关审核、评估关联交易均应遵循独立交易原则,选用合理的转让定价方法。
@H^\PH?pp ~#)9Kl7<X 9$}>O] 三、核定征收 %ID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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