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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被 阿文哥 从 学税法 移动到本区(2012-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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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v&O yi@mf$A| :elTqw>pn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能力等级3) 8PtX@s43\ 6V^KOG nMU[S+ 这部分内容非常繁杂,基本要点归纳如下: $mL
iEsJ (1)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以下称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汇总纳税企业(另有规定者除外)。缴纳所得税未纳入中央和地方分享范围的企业,不适用汇总纳税办法。 y~/i{a;1y (2)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SR+;Y:q (3)企业应根据当期实际利润额,按照规定的预缴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预缴额,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月或者分季就地预缴。在规定期限内按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认可,可以按照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12或1/4,由总机构、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一经确定,当年度不得变更。 1G62Qu
$O (4)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比例:总机构应按照以前年度(1-6月份按上上年度,7-12月份按上年度)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计算公式如下: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0.35×(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工资总额/各分支机构工资总额之和)+0.30×(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 + 3%i7 以上公式中分支机构仅指需要就地预缴的分支机构,该税款分摊比例按上述方法一经确定后,当年不作调整。 ZKco 【解析】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情况:(1)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与管理职能部门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不能分开核算的,具有独立生产经营只能的部门不得视同一个分支机构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2)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3)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4)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5)撤销的分支机构,撤销当年剩余期限内应分摊的企业所得税款由总机构缴入中央国库。 VH2
/ 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f$p7L.d< DX#_0-o 合伙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了解,能力等级3) f%cbBx^; 3E]IEf [>wvVv ct-;L' a >$dkA\&p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