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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整理]CPA税法精华笔记:财产租赁所得的征税问题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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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0楼 发表于: 2011-11-14
— 本帖被 阿文哥 从 学税法 移动到本区(2012-07-04) —
五、财产租赁所得的征税问题(掌握,能力等级3)(比例税率20%) $Kd>:f=A  
AFn7uW!9Gw  
注意:个人出租土地使用权属于财产租赁所得,不属于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mZBo~(}  
(一)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DX.9  
1.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1)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800元。(2)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1-20%)。 3$/IC@+  
财产租赁收入扣除费用范围和顺序包括:税费+租金+修缮费+法定扣除标准,其中:(1)在出租财产过程中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房产税等税金和教育费附加等税费要有完税(缴款)凭证;(2)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转租收入按照全额计算营业税,但是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可以扣除租金);(3)还准予扣除能够提供有效、准确凭证,证明由纳税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允许扣除的修缮费每月以800元为限,一次扣除不完的,未扣完的余额可无限期向以后月份结转抵扣;(4)法定扣除标准为800元(月收入不超过4000元)或20%(月收入4000元以上)。
2.关于“次”的规定: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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