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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整理]CPA税法精华笔记:工资薪金所得的计税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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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0楼 发表于: 2011-11-14
— 本帖被 阿文哥 从 学税法 移动到本区(2012-07-04) —

一、工资薪金所得的计税(能力等级2)

(一)工资薪金所得的一般计税规则见下表:
要点
规则
应纳税所得额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月工薪收入-2000元;
外籍、港澳台在华人员及其他特殊人员附加减除费用2800元:应纳税所得额=月工薪收入-(2000+2800)元
适用税率
适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从5%~45%(考试计算时会提供该税率表)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按月计税: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每月收入额-2000元或4800元)×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其他规定
(1)对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2)单位为职工个人购买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等,在办理投保手续时应作为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按税法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因各种原因退保,个人未取得实际收入的,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予以退回。(3)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4)住房制度改革期间,按照县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房改成本价向职工售房,免征个人所得税。除上述符合规定的情形外,单位按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出售住房给职工,职工因此实际支付购房款低于该房屋的购置或建造成本,此项少支出的差价部分,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二)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征税问题(能力等级3)
1.全年一次性奖金包括内容: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发放的一次性奖金。上述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提示】采用年终一次性奖金计算方法的项目还包括:(1)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的单位,个人取得年终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2)单位低于构建成本价对职工售房;(2)对雇员以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形式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一次收入较多的
2.基本计税规则: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计算办法: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3.取得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
分步骤计算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换算为含税奖金计征个人所得税的具体方法:①按照不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的商数,查找相应适用税率A和速算扣除数a;②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不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速算扣除数a)÷(1-适用税率A);③按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的商数,重新查找适用税率B和速算扣除数b;④应纳税额=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B-速算扣除数b。
如果纳税人取得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的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先将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减去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部分后,再按照上述四步规定处理。
4.限制性要求:(1)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2)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工资薪金计税的几种特殊情况(能力等级3)
1.按月分摊所得汇算全年税额的特殊情况:根据有关税法规定,对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的职工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按月预缴,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合计其全年工资、薪金所得,再按12个月平均并计算实际应纳的税款,多退少补。其公式为:应纳所得税额=[(全年工资、薪金收入/12-费用扣除后标准)×税率-速算扣除数]×12。
2.内退一次性收入、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补偿收入二者之间的规定差异。
(1)内退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个人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应按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并与领取当月的工资薪金合并后,减除当月费用扣除标准,以余额为基数确定使用税率,再将当月工资薪金加上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减去费用扣除标准,按适用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2)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补偿收入: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部分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领取一次性收入时,按政府规定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予以扣除。
 
(五)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问题。
有两个相关规定(能力等级3):1.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凡是由雇佣单位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的,支付单位应按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收入的情况)。纳税人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只能扣除一次生计费。2.对可提供有效合同或有关凭证,能够证明其工资、薪金所得的一部分按照有关规定上交派遣(介绍)单位的(名义工资与实际工资不一致的情况),按实际工资纳税。
(六)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问题(能力等级3)
居住时间
纳税人
性质
来自境内的工薪所得
来自境外的工薪所得
境内支付或境内负担
境外支付
境内支付
境外支付
1.不超过90天(协定183天)
非居民
纳税人
在我国纳税
实施免税
不在我国纳税
不在我国纳税
2.超过90天(协定183天)不超过1年
在我国纳税
不在我国纳税
不在我国纳税
3.超过1年不超过5年
居民
纳税人
在我国纳税
实施免税
4.超过5年
在我国纳税
(1)高管人员执行职务期间,我国境内支付的所得,不分其实际居住在境内或境外,均在我国申报纳税。境外支付的所得,按上述规定的时间衡量是否在我国纳税。(2)上述个人凡工作不满一个月的,应进行推算,步骤如下:①按日工资和实际工作天数推算成月工资;②按月工资计算全月税款水平;③将全月税款水平按其实际工作天数折算实际天数应纳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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