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Qv\@/ 第二十三章 注册会计师利用他人的工作 RGp'b 第一节 利用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 W4vBf^eC 一、概述 _6rKC*Pe1 (一)主审注册会计师
)eR$:uO 主审注册会计师,是指当被
审计单位财务
报表包含由其他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一个或多个组成部分的财务信息时,负责对该财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
`%y5\!X 1.主审注册会计师受托对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进行审计,但该被审计单位的一个或多个组成部分的审计工作是由其他会计师
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来执行的。
9L"?wv 2.主审注册会计师在对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时需要利用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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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其他注册会计师 [H^ X"D 其他注册会计师,是指除主审注册会计师以外的,负责对组成部分财务信息出具审计报告的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
x+^Vg3 q (三)组成部分 zs8I
组成部分,是指被审计单位的分部、分支机构、子公司、合资公司和联营公司等,其财务信息包含在由主审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报表中。
|!Ists (四)主审注册会计师与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关系 x6e +7"#~ 尽管其他注册会计师要对组成部分的财务信息进行审计,并对其结论或意见负责,但主审注册会计师仍然要对包括组成部分财务信息在内的整体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并独自对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所发表的审计意见承担责任。为了合理保证被审计单位的整体财务报表不存在重大错报,主审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下列问题:
8 u:2,l 1.确定对于组成部分的财务信息是由主审注册会计师亲自审计,还是由其他注册会计师实施审计。
@?a4i 2.确定参与其他注册会计师审计工作的性质、时间和范围。
x'i0KF 3.与其他注册会计师进行适当的沟通。
CZ tiWZ 4.必要时,评估对组成部分财务信息进行审计时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否充分、适当。
P)1EA; 二、接受委托担任主审注册会计师 H,|YLKg-| (一)接受委托的前提条件 g1V)$s7 只有当注册会计师确信某项审计业务的承接或续约符合《业务质量控制》准则的相关规定,预期能够对重要组成部分的财务信息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将审计风险控制在可接受的低水平时,才可以承接该项业务。
#r}uin*jD 主审注册会计师在与被审计单位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的时候,需要在业务约定书中明确在获取组成部分的信息、接触组成部分的治理层、管理层及其注册会计师方面不会受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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