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nr2r8u9r
一、合并 Bjj<\8^M
1、通知债权人(P158) {G*QY%j^
(1)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减资)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1999年单选题) H:S,\D?%2x
(2)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2002年单选题) ?o[L7JI
【相关链接】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工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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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债权、债务的承接(P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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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UAYd?r
(2)司法解释(2010年新增) z?ucIsbR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并于2003年2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对企业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的有关债权债务的承接作了相应的规定,这些规定也适用公司合并。 c[cAUsk i
根据该规定,企业吸收合并或新设合并后,被合并企业的债务应当由合并方或新设合并后的企业法人承担。但是企业进行吸收合并时,公告通知了债权人,企业吸收合并后,债权人就被合并企业原资产管理人(出资人)隐瞒或遗漏的企业债务起诉合并方的,如债权人在公告期内申报过该笔债权,合并方在承担民事责任后,可再行向被合并企业原资产管理人(出资人)追偿,如债权人在公告期内未申报过该笔债权,则合并方不承担民事责任。人民法院可告知债权人另行起诉被合并企业原资产管理人(出资人)。企业吸收合并或新设合并后,被合并企业应当办理而未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债权人起诉被合并企业的,法院应根据企业合并后的具体情况,告知债权人追加责任主体,并判令责任主体承担民事责任。 B|o%_:]+E
二、分立(P159) ?Zcj}e.r
1、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w+AuMc
【解释1】在分立前与“债权人”的约定有效,但公司内部的约定不能对抗债权人。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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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2】由于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对债权人并未造成风险,因此,在分立程序中没有“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的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