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 个人所得税法 W7qh1}_%
第一节 个人所得税基本原理 O:wG/et
一、个人所得税的概念 k."p&
二、个人所得税的发展 )@N d3Z
三、个人所得税的计税原理 eIkKsgr>
四、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模式 N; g@lyo
五、个人所得税的作用 :25LQf^nz
第二节 纳税义务人 JI5o~;}m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包括中国公民、个体工商业户以及在中国有所得的外籍人员(包括无国籍人员,下同)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上述纳税义务人依据住所和居住时间两个标准,区分为居民和非居民,分别承担不同的纳税义务。 1#A$&'&\J;
一、居民纳税义务人 %qoS(iO`h
居民纳税义务人负有无限纳税义务。其所取得的应纳税所得,无论是来源于中国境内还是中国境外任何地方,都要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居民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 T$%|=gq
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 faQmkO
非居民纳税义务人,是指不符合居民纳税义务人判定标准(条件)的纳税义务人,非居民纳税义务人承担有限纳税义务,即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向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非居民纳税义务人是“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 xs{pGQ6Q
居住时间指的是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住满365天。 X2|~(*
【注意】 l{k_;i!D
(1)在我国纳税年度指的是公历年度。 U N9hZ>9
(2)而居住满365天也可以存在临时离境的情况:一次离境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离境累计不超过90日的,仍应被视为全年在中国境内居住。 ]3_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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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纳税人应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和境外的所得纳税,非居民纳税人仅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纳税。 qiNVaV\wr|
第三节 所得来源的确定 5?7AzJl>
判断所得来源地,是确定该项所得是否应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重要依据。对于居民纳税义务人,因为要承担无限纳税义务,因此,有关判断其所得来源地的问题,相对来说不那么重要。但是,对于非居民纳税义务人,由于只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征税,因此判断其所得来源地,就显得十分重要。 =u<:'\_
第四节 应税所得项目 KxkBP/`3Q
确定应税所得项目可以使纳税人掌握自己都有哪些收入是要纳税的。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FJ;I1~??
一、工资、薪金所得 vgwpuRL5b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V}:0{p
关于企业减员增效和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机构改革过程中实行内部退养办法人员取得收入如何征税问题,现行规定如下: h[mT4e3c
(1)实行内部退养的个人在其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不属于离退休工资,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N[e,){v
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应按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并与领取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减除当月费用扣除标准,以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再将当月工资、薪金加上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减去费用扣除标准,按适用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4VJUu`[
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重新就业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与其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同一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并依法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5RP kAC
(2)参照2001年11月9日国税函[2001]832号批复的规定,公司职工取得的用于购买企业国有股权的劳动分红,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vF27+/2+R
(3)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对出租车驾驶员采取单车承包或承租方式运营,出租车驾驶员从事客货营运取得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征税。 -'&/7e6>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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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A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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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取得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其他各项应税所得,应分别按照其他应税项目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如取得银行存款的利息所得、对外投资取得的股息所得,应按“股息、利息、红利”税目的规定单独计征个人所得税。 928_e)V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利润分配,并入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I^y<W%Et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的所得 N''QQBUD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是指个人承包经营或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承包项目可分多种,如生产经营、采购、销售、建筑安装等各种承包。转包包括全部转包或部分转包。 }s~c(sL?;
四、劳务报酬所得 f>N DtG.6
自2004年1月20日起,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其营销业绩突出的非雇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的全额作为该营销人员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 o`bc/3!
五、稿酬所得 AFrJzh:V[
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将稿酬所得独立划归一个征税项目,而对不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的翻译、审稿、书画所得归为劳务报酬所得,主要是考虑了出版、发表作品的特殊性。第一,它是一种依靠较高智力创作的精神产品;第二,它具有普遍性;第三,它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密切相关;第四,它的报酬相对偏低。因此,稿酬所得应当与一般劳务报酬相对区别,并给予适当优惠照顾。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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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cM#rus?)+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着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着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dHnCSOM<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r/+B_W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利息,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而取得的利息,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和各种债券的利息。 VfoWPyWD#
八、财产租赁所得 >P/36'
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en<~_|J
九、财产转让所得 8SGaS&
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G|wtl(}3
对个人取得的各项财产转让所得,除股票转让所得外,都要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规定为: 0fsVbC
(一)股票转让所得 kBo:)Vej4
(二)量化资产股份转让 }Le]qR9Y]
(三)个人出售自有住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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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偶然所得 3!CUJs/W
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得奖是指参加各种有奖竞赛活动,取得名次得到的奖金;中奖、中彩是指参加各种有奖活动,如有奖销售、有奖储蓄,或者购买彩-票,经过规定程序,抽中、摇中号码而取得的奖金。偶然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一律由发奖单位或机构代扣代缴。 FdU]!GO-X
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4>KF`?%4
除上述列举的各项个人应税所得外,其他确有必要征税的个人所得,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个人取得的所得,难以界定应纳税所得项目的,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KdVKv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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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税 率 ./YR8 #,
【补充】征收方法: ^tB1Nu%
1.按月征收 I|@+O#
2.按年征收 5hrI#fpOR
3.按次征收 da$FY7
(一)税率的基本规定: xRh 22z
1.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税率 s)^/3a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5%~45%。 owAO&"C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税率 @62T:Vl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 "=h1gql'
3.稿酬所得适用税率 s0SzO,Vi
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故其实际税率为14%。 9K+>;`
4.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税率 jP+yN|
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9fa]D-a?
5.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税率 .U1wVIM
(二)税率的特殊规定 ^m>4<~/
1.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为20%,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税率为10%。从2007年8月15日起,居民储蓄利息税率调为5%,自2008年10月9日起暂免征收储蓄存款利息的个人所得税。 wI%M3XaBws
2. 劳务报酬,加成征收。 Ew8@{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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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财产租赁,税率为20%。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M(-)\~9T
第六节 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 uFkl^2
由于个人所得税的应税项目不同,并且取得某项所得所需费用也不相同,因此,计算个人应纳税所得额,需按不同应税项目分项计算。以某项应税项目的收入额减去税法规定的该项费用减除标准后的余额,为该项应纳税所得额。 o@:"3s
一、费用减除标准 dOhSqx56
按税法规定: Sc<dxY@w7-
(一)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2 000元后的余额(2008年3月1日前每月1 600元),为应纳税所得额。 [|(|"dh@^H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是指纳税义务人从事生产、经营所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以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所说的损失,是指纳税义务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支出。 DH(<{ #u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义务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QYH-"-)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 .t8)`MU6.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是指纳税义务人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合同规定分得的经营利润和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所说的减除必要费用,是指按月减除2 000元。 aacy5E
(四)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 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 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Y yh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稿酬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同劳务报酬相同。但财产租赁所得相对复杂。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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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U&^q#['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GP}; ~
二、附加减除费用 #ArrQeO 5_
三、每次收入的确定 M:+CW;||!
(一)劳务报酬所得,根据不同劳务项目的特点,分别规定为: eM7@!CdA9q
1.只有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u?^V4 +V
2.属于同一事项连续取得收入的,以1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Z\!,f.>g
(二)稿酬所得,以每次出版、发表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具体又可细分为: u$nzpw0=H
1.同一作品再版取得的所得,应视作另一次稿酬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Kd\0nf6
2.同一作品先在报刊上连载,然后再出版,或先出版,再在报刊上连载的,应视为两次稿酬所得征税。即连载作为一次,出版作为另一次。 iJs~NLCgVu
3.同一作品在报刊上连载取得收入的,以连载完成后取得的所有收入合并为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 s(,S~
4.同一作品在出版和发表时,以预付稿酬或分次支付稿酬等形式取得的稿酬收入,应合并计算为一次。 ]J7qsMw
5.同一作品出版、发表后,因添加印数而追加稿酬的,应与以前出版、发表时取得的稿酬合并计算为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 J%&L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