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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1)2002年6月8日,A股份有限公司购入一台不需要安装的生产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该设备的价款为450000元,增值税进项税额为76500元;发生的运杂费为3000元;款项已通过银行转账支付,设备已交付生产使用。 -JwH^*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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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02年6月10日,A股份有限公司同时购人甲、乙两台不需要安装的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两台设备的价款总额为800000元,增值税进项税额为136000元,支付的运杂费用为40000元,款项已经通过银行支付,两台设备已投入使用。经过市场询价后得知,甲设备的公允价值为312000元,乙设备的公允价值为468000元。 Vi#(x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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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02年6月15日,A股份有限公司购入一套需要安装的生产线,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该生产线的价款为630000元,增值税进项税额为107100元,发生的运杂费为12000元,款项已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安装时,耗用甲材料50000元(不含税),购进该批甲材料时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8500元,负担安装工人工资21000元,安装完毕后即交付车间使用。 cW&OVN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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