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 请问运费到底要如何才能抵扣进项。比如某日化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6年8月购进原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50万元、增值税25.5万元;从小规模纳税人生产企业购进已税香水,取得普通发票,注明金额为28.41万元,全部领用生产化妆品;支付购货运费10万元、装卸费0.5万元,包括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香水支付的运费3万元,并取得税务机关认定的运输企业开具的运费发票。 ;J&9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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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你好, u$V8fus0
运费的抵扣问题的确很复杂。注意:纳税人购进(包括进口)固定资产(东北老工业基地除外),免税货物(免税农产品除外)其支付的运输费,即使取得合法的运费发票,进项税也是不得进行抵扣的。见教材101页(9)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产品、废旧物资支付的运输费,取得合法的运费发票,运费的进项税是可以抵扣的。纳税人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非固定资产、免税农产品),取得合法运费发票,运费的进项税是可以抵扣的。具体请看教材98页(5)及101页(9) 19 <Lg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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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问题] 营业税中装修装饰业提到车,船,飞机等的装饰装潢活动也包括在内,不是车的修理装潢要交增值税么? fs6% M]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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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你好, dId&tTMmC
关于车辆的装潢在征税上的确是很有争议。 ]gG&X3jaKq
一般认为对于增值税纳税人,如:汽车修配修理厂发生的装潢活动往往征收增值税。 ooIA#u
而对于营业税纳税人,如:主营汽车清洗、打蜡单位发生的装潢活动往往征收营业税。 .l}oxWWo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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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问题] 进口卷烟确定比例税率的公式:(关税完税价格+关税+0。6)/(1-30%) 请问:计算应纳消费税=:(关税完税价格+关税+0。6)/(1-适用消费税税率) *数量*适用消费税税率+定额税,这有政策依据吗?这不是考虑了2次定额税。 \1mTK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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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你好, gtly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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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04]22号 $61j_;WF`
海关总署: yy#4DYht
为统一进口卷烟与国产卷烟的消费税政策,经国务院批准,对进口卷烟消费税税率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je{%,*
(一)、自2004年3月1日起,进口卷烟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按以下办法确定: RI#o9d"x}
1、每标准条进口卷烟(200支)确定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的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税率)。其中,关税完税价格和关税为每标准条的关税完税价格及关税税额;消费税定额税率为每标准条(200支)0.6元(依据现行消费税定额税率折算而成);消费税税率固定为30%。 ISALR{Aq
2、每标准条进口卷烟(200支)确定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的价格≥50元人民币的,适用比例税率为45%;每标准条进口卷烟(200支)确定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的价格<50元人民币的,适用比例税率为30%。 l~c#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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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据上述确定的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计算进口卷烟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和应纳消费税税额。 :Wl`8p4]
1、进口卷烟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定额税)/(1-进口卷烟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 2V)qnMxAZJ
2、应纳消费税税额=进口卷烟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进口卷烟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消费税定额税。其中,消费税定额税=海关核定的进口卷烟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消费税定额税率为每标准箱(50000支)150元。 请遵照执行。 /j:fc?y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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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问题] 某企业9月购入一批货物,取得增值税发票上注明价款200万,货款及税款已支付,销货方保证下月10前把货物发出。请问能计入9月份的进项税么? x>m=n_
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丁企业为建筑安装企业。2006年3月甲以100万平方土地使用权与丁企业合资建房。甲土地使用权(2002购入价1800万元)按市场价作价2480万元,合同规定房屋建成后按5:5分成。本月完成,工程建筑成本4960万,甲获得50%房屋所有权,甲将其中的70%作为厂房使用,30%出售,取得销售收入1500万;丁获得50%房屋所有权,将40出售,取得销售收入2480万元,60%作为办公室使用。请问甲、丁企业的营业税分别是多少?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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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你好, {u{8QKeC
9月份是否能计进项税,关键要看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在9月份通过认证,如果通过认证就可以抵扣。 mqk tM6
你的第2个问题属于合作建房,比较复杂。基本规定是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相互交换,双方都取得了拥有部分房屋的所有权。在这一合作过程中,甲方以转让部分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部分房屋的所有权,发生了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丁方则以转让部分房屋的所有权为代价,换取部分土地的使用权,发生了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因而合作建房的双方都发生了营业税的应税行为。对甲方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转让土地使用权”子目征税;对丁方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税。由于双方没有进行货币结算,因此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分别核定双方各自的营业额。如果合作建房的双方(或任何一方)将分得的房屋销售出去,则又发生了销售不动产行为,应对其销售收入再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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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企业应纳营业税=(2480-1800)×5%+1500×3%=79万元 X>kW)c4{b
丁企业应纳营业税:由于自建自售,所以首先计算建筑劳务营业税:4960×(1+成本利润率20%)/(1-3%)×(50%+50%*40%)*3%=128.86万元自建自用房产的建筑业劳务不征税销售不动产营业税:由于丁企业分得部分的40%对外出售,售价为2480,所以丁企业分得的房屋的价款为2480/40%=6200万元该合作建成的房屋的总价款是6200÷50%=12400万元丁分给甲的50%,应视同销售计算营业税,所以丁企业转让不动产应纳营业税=(12400×50%+2480)×5%=434万元丁企业应纳营业税合计=128.86+434=562.86万元 *>8Y/3Y\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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