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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信息]关于印发《中注协执业质量检查人员和检查组工作质量考核评价办法》的通知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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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jim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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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0楼 发表于: 2011-08-12
— 本帖被 阿文哥 从 行业会计 移动到本区(2012-06-19) —
中注协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执业质量检查人员 \ %K< S  
和检查组工作质量考核评价办法》的通知 "z1\I\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各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 )apqL{u:=  
  为了规范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执业质量检查工作,落实执业质量检查制度改革的精神和要求,建立科学的检查工作质量考核评价制度,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会协[2011]39号)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执业质量兼职检查员管理办法》(会协[2009]66号)等有关规定,我会制定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执业质量检查人员和检查组工作质量考核评价办法》,现予印发。 ?m}vDd  
  附件: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执业质量检查人员和检查组工作质量考核评价办法 r**u=q %p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执业质量检查工作,建立科学的检查工作质量考核评价制度,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执业质量兼职检查员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N3!x7J7A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检查人员,是指参加中注协组织的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的注册会计师和各级注协工作人员。 )k.;.7dXe  
  本办法所称检查组,是指由中注协委派并在其授权范围内开展检查工作的团队。 nX7{09  
  第三条 本办法考核评价的对象,是指参加中注协组织的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的检查人员、检查组和检查组长。 ^%VMp>s  
  第四条 检查组长负责对本组检查人员进行综合评价,检查人员评价的等级为优秀(90分及以上)、合格(70分-89分)、基本合格(60分-69分)、不合格(60分以下),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 >MauuL,.j  
  (一) 专业胜任能力; -WWa`,:  
  (二) 工作质量和效率; _%?}e|epy  
  (三) 工作态度及责任心; K|[[A)tt6  
  (四) 遵守检查纪律情况; w[S2 ] <  
  (五) 团队合作情况; ogtKj"a  
  (六) 参与检查报告撰写情况; cz~Fz;)2{N  
  (七) 参与检查案例编写情况; ypSW9n  
  (八) 参与检查组行政事务情况。 1 `hj]@.]  
  第五条 中注协负责组织专家对检查组的工作质量进行综合评价,检查组工作质量综合评价的等级为优秀(90分及以上)、合格(70分-89分)、基本合格(60分-69分)、不合格(60分以下),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 \25Rq/&w  
  (一) 检查报告质量; :,h47'0A  
  (二) 检查工作底稿的质量; K@) Hm\*  
  (三) 系统风险检查方法的运用情况; NldeD2~H  
  (四) 检查任务的完成情况。 sk5h_[tK  
  第六条 中注协负责组织专家对检查组长进行综合评价,检查组长评价的等级为优秀(90分及以上)、合格(70分-89分)、基本合格(60分-69分)、不合格(60分以下),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 "7(2m  
  (一) 检查组工作质量; !_3R dS  
  (二) 专业胜任能力; 6}qp;mR E]  
  (三) 论证会汇报及答辩情况; "t$c'`  
  (四) 检查工作的组织和协调情况。 F4xYfbwY"]  
  第七条 中注协根据各检查组长的综合评价结果,评选出优秀检查人员;根据专家的综合评价结果,结合检查工作底稿验收、被检查对象的规模及检查工作的复杂程度等情况,评选出优秀检查组和优秀检查组长;各类优秀比例的确定,应考虑各检查组的工作任务、工作质量综合平衡,原则上不超过总数的20%。 R4.$9_ ui  
  第八条 中注协对评选出的优秀检查人员、优秀检查组和优秀检查组长予以表彰奖励,颁发“优秀检查人员”、“优秀检查组”和“优秀检查组长”荣誉证书,并给予适当物质奖励。 kAsYh4[  
  物质奖励不重复发放,即对获得优秀检查人员、优秀检查组成员和优秀检查组长的,物质奖励以最高奖金为限。 $,ZBK6CT  
  第九条 在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中对优秀检查人员及其所在事务所给予适当加分。 s2FJ^4  
  第十条 对“合格”及以上等级的检查人员,予以续聘,列入中注协检查人员库;对“合格”以下的检查人员,中注协不再聘请其参加检查工作,也不再进入检查人员库;对未按规定履行义务或违反检查纪律的,中注协将视情形予以相应的处罚、处分,并终止对该人员的聘任。 $!h21  
  第十一条 对中注协组织的其他专项检查的检查人员和检查组工作质量考核评价,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5 ?~ ?8Hi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lE6:^V  
文章来源:中注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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