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非合伙人参与经营管理 9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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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被聘任的经营管理人员,仅是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不是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不具有合伙人的资格。 !L5[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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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应当'在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内履行职务。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超越合伙企业授权范刚履行职务,或者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dFTH?Mp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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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对外代表权的效力 6fxf|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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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i7^_y3d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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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 # f~,8<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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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y~jKyt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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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之间的分担比例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债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清偿利益,请求全体合伙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承担全部清偿责任,也可以按照自己确定的比例向各合伙人分别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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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题】甲、乙、丙设立普通合伙企业,约定损益的分配和分担比例为4:3:3。该企业欠丁5万元,无力清偿。债权人丁的下列做法中,正确的有( )。 )KvQ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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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要求甲、乙、丙分别清偿2万元、1.5万元、1.5万元 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