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 专利权转让按照财产转移书据来计算印花税,而专利申请权转让按照技术合同贴花。 132、 财产租赁合同的印花税计税依据为租赁金额;经计算,税额不足1元的,按1元贴花。 133、 货物运输合同印花税计税依据为取得的运输费金额(即运费收入),不包括所运货物的金额、装卸费和保险费。 134、 技术合同的计税论据为合同所载的价款、报酬或使用费。为了鼓励技术研究开发,对技术开发合同,只就合同所载的报酬金额计税,研究开发经费不作为计税依据。 135、 对已履行并贴花的合同,所载金额与合同履行后实际结算金额不一致的,只要双方未修改合同金额,一般不再办理完税手续。 136、 凭证的正式签署本已按规定缴纳了印花税,其副本或者抄本对外不发生权利义务关系,只是留存备查。但以副本或者抄本视同正本使用的,则应另贴印花。 137、 对房地产管理部门与个人签订的用于生活居住的租赁合同免印花税。 138、 ①盈余公积转增股本补贴印花。②逾期的应付未付款项补贴印花。 139、 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因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而发生的股权转让,暂免征收印花税。(新增) 140、 土地使用要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交换价格相等时,免征契税;交换价格不等时,由多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交纳契税。 141、 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免征契税。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并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142、 非公司制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以其部分资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在新设公司中所占股份超过50%的,对新设公司承受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143、 国有、集体企业出售,被出售企业法人予以注销,并且买受人妥善安置原企业30%以上职工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减半征收契税;全部安置原企业职工的,免征契税。 144、 债权人承受关闭、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以抵偿债务的,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关闭、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妥善安置原企业30%以上职工的,减半征收契税;全部安置原企业职工的,免征契税 145、 对拆迁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的,对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拆迁补偿款的,对超过部分征收契税。 146、 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应向契税征收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并协助契税征收机关依法征收契税。 147、 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如果是国务院、财政部、税务总局的政策,是不需要补交所得税的。 148、 纳税人按照国务院的统一规定,进行清产核资时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净增值,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所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增值可以计提折旧,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149、 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通常采用综合调整。调整期最长不得超过10年。涉外企业股份制改造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不能调账(不能将资产评估净增值调整账户),净增值不提折旧,不用做纳税调整。 150、 企业取得的捐赠收入金额较大,并入一个纳税年度缴税确有困难的(受赠的价值占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50%),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时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额。 151、 凡按照国家务院颁布的《基金会管理办法》,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向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并按照有关法规的规定,开展社会公益活动的非营利性基金会,因在金融机构的基金存款而取得利息收入,暂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对其购买股票、债券(国库券除外)等有价证券所取得的收入和其他收入,应并入应纳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152、 金融机构代发行国债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属于应税收入范围,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153、 烟草公司(烟草专卖局)收到财政部门返还的罚没收入,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154、 企业取得的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计入损益者外,应一律并入实际收到该贴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155、 自2001年1月1日起,金融企业不再提取坏账准备金,但对符合税收规定的坏账损失,可据实在税前扣除。 156、 保险企业应按保险合同的全额保费收入计入应税保费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保险企业支付的佣金不得直接冲减保费收入。保险企业的佣金支出,在不超过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营销业务保费收入总额的5%部分,从保单签发之日起5年内,凭合法凭证据实在税前扣除;对退保收入的佣金支出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157、 纳税人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但国家重点建设债券和金融债券应按规定纳税。 158、 所得税扣除项目应遵循的原则:1、权责发生制原则。2、配比原则。3、相关性原则4、确定性原则。5、合理性原则。 159、 当事人以法律规定的特定财产进行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主要包括: 1.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 2. 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 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 3. 林木 4.运输工具(航空器 船舶 车辆) 5.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 160、 企业筹建期间发生的长期借款费用,除购置固定资产、对外投资而发生的长期借款费用外,计入开办费。 161、 东北地区企业的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每月人均1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