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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整理]经济法考点:担保物权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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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yoy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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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0楼 发表于: 2009-01-16
— 本帖被 阿文哥 从 经济法 移动到本区(2012-07-03) —
 一、抵押
  1、抵押权设定方式。抵押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流质条款无效,流质条款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
  2.抵押物。
  【考点】在共有关系中就共同财产设定抵押,法律规定:如果是按份共有,则按份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中享有的份额设定抵押;如果是共同共有,共同共有人应当征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才能设定抵押。否则抵押无效,但是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
  【重点考点】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不得抵押财产
  4、抵押登记。抵押物登记的效力有两种情形:
  【重点考点】(1)登记是抵押权的设立条件。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如果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这四种财产设定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
  注意:对上述财产设定抵押,如果当事人未办理登记,虽然抵押权没有设立,但是抵押合同己经生效。
  (2)登记为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当事人以《物权法》规定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交通运输工具设定抵押,或者以《物权法》规定的动产设定抵押,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抵押权的效力
  抵押权的效力主要体现为抵押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四)抵押权的实现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如果在同一物上并存数个抵押权或并存数个物权(包括一项抵押权),会产生优先受偿权的位序问题。关于优先受偿权位序,采取法定主义,由法律明确规定。
  1、多个抵押权并存时的清偿顺序。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
  2、与其他物权并存时的清偿顺序。
  (五)最高额抵押
  抵押权人实现最高额抵押权时,如果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高于最高限额的,以最高限额为限,超过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如果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低于最高限额的,以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为限对抵押物优先受偿。
  二、质押
  (一)质押概述
  质押分为动产质押与权利质押。
  (二)动产质押
  动产质押,是以动产作为标的物的质押。
  质权自质物移交给质权人占有时设立。因此,只有出质人将出质的动产移交以债权人占有,债权人才能取得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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