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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总明确执行修改后的个税法有关问题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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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jim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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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0楼 发表于: 2011-08-11
— 本帖被 阿文哥 从 注册税务师考试 移动到本区(2012-05-15) —
记者9日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将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税务总局已于近日下发公告,对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进行明确。 Z\n^m^Z =  
  公告称,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p.!FO  
  公告还称,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后入库,均应适用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公告指出,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应纳税额的计算问题如下: &Rz-;66bN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合伙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的生产经营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先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再计算全年应纳税额。其2011年度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hm<:\(q  
  前8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8/12 I58$N+#  
  后4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4/12 SFFJyRCz  
  全年应纳税额=前8个月应纳税额+后4个月应纳税额 [?$tu%Q(Z  
  纳税人应在年度终了后的3个月内,按照上述方法计算2011年度应纳税额,进行汇算清缴。 <KoOJMx(  
rx<P#y]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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