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担保物权一、抵押(一)抵押的概念与特征: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抵押中提供财产担保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wGJ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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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抵押权的效力 ;JNI$DR
1、抵押物的占有权。一般情况下,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抵押物的孳息。但是,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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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例:甲、乙企业签订10万元的买卖合同,甲企业以自己空置厂房设定抵押。债务人甲企业到期不能支付货款,该厂房于2008年1月1日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自扣押之日起,债权人乙企业有权收取该厂房出租得的租金。(法定孳息)。 i2h,=NHJh?
2、抵押人对抵押物的处分权 >icL,n"]
(1)抵押物的转让 HOEjLwH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ch^tq",1>
提示:抵押财产转让要生效是以抵押权人的同意为条件的。 Hcts^zm2u
(2)如果抵押物未经登记的,则抵押权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给抵押权人造成损失的,由抵押人承担赔偿责任。 tks3xS
(3)抵押物依法被继承或者赠与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mA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