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变价所得优先受偿。 kY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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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与抵押权相比,有一定的区别:(1)抵押的标的物既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质押的标的物则不包括不动产;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用于质押的标的物可以是动产或者权利。(2)抵押权的设定不要求移转抵押物的占有;质权的设定必须移转占有。(3)由于抵押权设定不移转占有,因此抵押人可以继续对抵押物占有、使用、收益;由于质押移转标的物的占有,因此质押人虽然享有对标的物的所有权,但不能直接对质押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 质押分为动产质押与权利质押。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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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权利质押(重点) wFn@\3%l`
1、权利质押的范围(P52) ^,~N7`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可以作为权利质押的权利有:(1)汇票、支票、本票;(2)债券、存款单;(3)仓单、提单;(4)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5)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6)应收账款;(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