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保险业税收相关规定: [kOA+\v
初保业务,向被保险人收取的全部保险费;储金业务,储金的利息——在纳税期内的储金平均余额乘以人民银行公布的l年期存款的月利率。储金平均余额为纳税期期初储金余额与期末余额之和乘以50%;无赔偿奖励业务,以向投保人实际收取的保费为营业额。 Q:O>k CDV
第八章和第十二章 所得税纳税申报与纳税审核代理实务 b8.%? _?
一、所得来源地的规定 qDM[7q3.
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转让不动产,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转让动产,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转让权益性投资资产,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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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的规定 [M^[61
不征税收有三类,分别是:(1)财政拨款;(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有三类,分别是:(1)国债利息收入;(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EYxRw
三、企业销售收入确认的条件 p'uz2/g
1、销售商品收入,①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②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③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④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具体规定为:分期收款,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以企业分得产品的时间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托收承付方式,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预收款方式,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0Qp'} _
2、提供劳务收入,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5NGDT#L*
3、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另有规定外,应当以被投资方做出利润分配决策的时间确认收入的实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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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合同约定的应付日期确认收入。在应付当天,无论是否收到,都要确认收入。(国税函[2010]79号: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Y]ZPFh#.
5、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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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收入确认的金额 BozK!"R_<
1.售后回购,一般情况,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cN7z(I0[
2.折扣、折让、销货退回,商业折扣,按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销售折让和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9.z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