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保险业税收相关规定: M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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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保业务,向被保险人收取的全部保险费;储金业务,储金的利息——在纳税期内的储金平均余额乘以人民银行公布的l年期存款的月利率。储金平均余额为纳税期期初储金余额与期末余额之和乘以50%;无赔偿奖励业务,以向投保人实际收取的保费为营业额。 k4te[6)
第八章和第十二章 所得税纳税申报与纳税审核代理实务 6jFc'
一、所得来源地的规定 uNe5Mv|}
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转让不动产,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转让动产,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转让权益性投资资产,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1wpT"5B
二、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的规定 ur^)b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