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企业的绿化用地 ib0g3p-Lc
对企业厂区(包括生产、办公及生活区)以内的绿化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d'9:$!oz
(十三)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所属物资储运企业用地 FCc=e{
(十四)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所属单位用地 3v!~ cC~cI
(十五)林业系统用地 '~wpP=<yyF
(十六)盐场、盐矿用地 v}v 5
(十七)矿山企业用地 cxYfZ4++m
(十八)电力行业用地 <39!G7ny
(十九)水利设施用地 1[;@AE2Y
水利设施及其管扩用地(如水库库区、大坝、堤防、灌渠、泵站等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他用地,如生产、办公、生活用地、应照章征税。 vY*\R0/a
(二十)核工业总公司所属企业用地 ,`8Y8
(二十一)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及其所属公司、 })IO#,
(二十二)交通部门港口用地 n|4;Hn1V
(二十三)民航机场用地 vVs#^"-nW
1.机场飞行区用地、场内外通讯导航设施用地和飞行区四周排水防洪设施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s-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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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机场道路中,场外道路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场内道路用地依照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R& =f:sEi
3.机场工作区(包括办公、生产和维修用地及候机楼、停车场)用地、生活区用地、绿化用地,均须依照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_BmS5r
(二十四)司法部所属劳改劳教单位 uC]Z8&+obb
(二十五)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土地 )-/gLZsx
(二十六)邮政部门的土地 ]wuy_+$
(二十七)国家石油储备基地用地 .#5l$['
(二十八)供热的企业用地 BvSIM%>h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热企业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28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供热企业”,是指向居民供热并向居民收取采暖费的企业,包括专业供热企业、兼营供热企业、单位自供热及为小区居民供热的物业公司等,不包括从事热力生产但不直接向居民供热的企业。 O hR1Jaed
对于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生产用房”和“生产占地”,是指上述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对既向居民供热、又向非居民供热的企业,可按向居民供热收取的收入占其总供热收入的比例划分征免税界限;对于兼营供热的企业,可按向居民供热收取的收入占其生产经营总收入的比例划分征免税界限。 y02u?wJ
(二十九)国家天然林保护工程自用的土地 wX'}4Z=C~
对由于国家实行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造成森工企业的房产、土地闲置一年以上不用的,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闲置房产和土地用于出租或企业重新用于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之外的其他生产经营的,应依照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u&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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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人民银行自用的土地 X^@[G8v%
(三十一)铁路行业自用的土地 Pcu|k/tk
(三十二)国家直属储备粮、棉、糖、肉、盐库自用土地 |[cdri^?D
(三十三)核电站和廉租住房用地 q?~Rnv
1.对核电站的核岛、常规岛、辅助厂房和通讯设施用地,生活、办公用地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他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核电站应税土地在基建期内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px9>:t[P
2.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及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j:1uP^.
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