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计税依据 @EyB^T/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其计税依据为成交价格。 c=9A d
2.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其计税依据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gFu,q`Vf*
3.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其计税依据是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 S7#dyAX8
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其计税依据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 bX(/2_l
(1)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成交价格。 #<Xq\yC51
(2)以竞价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一般应确定为竞价的成交价格,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用应包括在内。 e5n]@mu%
(3)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改为出让方式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应依法缴纳契税,其计税依据为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 bqp^\yu-E
(4)已购公有住房经补缴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成为完全产权住房的,免征土地权属转移的契税。 S?C.:
5.房屋买卖的契税计税价格为房屋买卖合同的总价款,买卖装修的房屋,装修费用应包括在内。 5;XYF0
二、契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w|h;*Bj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D}|'.&
三、契税减免基本规定 wAX;)PLg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6_.Y*}N
2.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 "19#{yX4
3.因不可抗力丧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B$x@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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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是否减免。 sK&kp=zu
5.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并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1@h8.ym<"
6.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以及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双边和多边条约或协定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联合国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外交人员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经外交部确认,可以免征契税。 ?_A[E]/H
四、财政部规定其他减免契税项目 g7*Uuh#
1.对拆迁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的,对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拆迁补偿款的,对超过部分征收契税。 0chpC)#Q3;
2.对国家石油储备基地第一期项目建设过程中涉及的契税予以免征。 o^*:
3.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回购经济适用住房继续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 BnGoB`n
4.新增:事业单位改制的契税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