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票据法律关系 LO>8 j:
(1)票据关系一经形成,就与基础关系相分离,基础关系是否存在、是否有效,对票据关系都不起影响作用。票据关系因一定原因而失效,并不影响票据基础关系的效力。 iJ*%dio
(2)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9R:(^8P8
即使票据当事人签发、取得和转让了没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的票据,只要该票据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票据关系就是有效的。 tD^a5qPh
(3)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v|`L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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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票据行为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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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票据行为成立的有效条件 </h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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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质有效条件 (lWKy9eTy`
(1)行为人必须具有从事票据行为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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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签章者不因此而成为票据上的债务人,其他票据当事人也不得据此签章向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主张任何票据债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