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1、合伙企业解散事由: (DJvi6\H
(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G:+16XCra
【例题】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可导致合伙企业解散的情形有( )。 !P|5#.eC
A、2/3合伙人决定解散 i>Iee^_(
B、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15天 ]t/f<jKN^
C、合伙企业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QYZRz
D、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 1)U}i ^
【答案】CD 9y+[o
2、清算人 ltEF:{mLe#
(1)一般情况下,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 KSOO?X0j
(2)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D9^7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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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0Zm#g
3、财产的清偿顺序 fNxw&ke8&
清算费用,所欠的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的补偿金,所欠税款,清偿债务;企业财产多余的部分,视同分配利润。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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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lI i$>O
5、违反《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的,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9i9s4u^
个人独资企业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证券法均规定首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rbh[j@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