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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务代理实务辅导(2.2)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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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使用道具 0楼 发表于: 2011-07-29
— 本帖被 阿文哥 从 注册税务师考试 移动到本区(2012-05-15) —
第二节 税收征收管理程序及要求 (掌握) D)}v@je"yP  
一、税务登记管理 V]?R>qhgu  
(一)税务登记的概念 0tJ Z4(0  
税务登记是整个税收管理的首要环节。 s,_m{ to  
(二)税务登记的内容 /zox$p$?h  
1.设立税务登记 EiaW1Cs  
(1)税务登记范围。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非从事生产经营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均需办理税务登记。 -I% 5$`z  
(2)税务登记的时限要求。 @E8+C8'  
①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 :Iz8aQ  
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或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成为法定纳税义务人之日起30日内。  _','9|  
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自开立账户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账号;发生变化的应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T gs  
2.变更税务登记 - ! S_ryL  
适用范围和时限要求。 ^kSqsT"  
3.注销税务登记 CNx8] _2  
(1)注销税务登记的适用范围 bN=P*hdf  
注意:改变经营住所和经营地点,仍由同一主管税务机关管辖的作变更登记。改变经营住所和经营地点,涉及不同主管税务机关管辖的作注销登记,再到新址办理税务登记。 IvNT6]6 P  
(2)注销税务登记的时限要求 |&4/n6;P$0  
纳税人应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O.JN ENZf  
纳税人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5E <kwi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L \iFNT}g`  
(三)税务登记的管理 7mfS*aCb  
1.税务登记证使用范围 . 'yCw#f  
2.税务登记的审验 ]JR +ayk7  
(3)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在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L4 l!96]a  
(4)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nT)vNWT=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具体是指,纳税人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 o<!?7g{  
二、账簿、凭证管理 (掌握) .o}v#W+st  
(一)设置账簿的范围 I*^Ta{j[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自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总账和日记账应当采用订本式。 D3K8F@d  
2.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设置账簿。 Xlt|nX~#;  
3.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聘请上述机构或者人员有实际困难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税控装置。 %N_%JK\{@  
(二)对纳税人财务会计制度及其处理办法的管理 cl/_JQ&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E<*xx#p  
(三)账簿、凭证的保存和管理 ,"0 :3+(8;  
账簿、会计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应当保存10年。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合法、真实、完整,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 k==h|\|  
三、纳税申报 (掌握) ijU*|8n{>  
(一)纳税申报的概念 {(?4!rh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都要承担申报义务。 l9H!au=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各自的申报资料。 A+?`?pOm&  
(二)纳税申报的方式 eJ81-!)  
1.自行申报(直接申报) 9(<@O%YU  
2.邮寄申报 p{dj~ &v  
3.电文方式 Oa>Ppldeg  
注意:要按规定的期限和要求保存有关资料,并定期书面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纸质资料的签名盖章有一种认证作用,否则没有法律效力。 h!9ei6  
4.代理申报 G  .4X'  
(三)纳税申报的具体要求 U,1-A=Og{o  
共4点。 }W,[/)MO  
注意:延期申报与延期纳税是不同的概念,办理延期申报要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oe~b}:  
四、纳税评估 +x}<IS8  
“纳税评估”是当前税收征管工作中加强税源管理的重要内容。 .6 ?U@2  
(一)纳税评估的概念 "5$B>S(Q  
纳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运用数据信息对比分析的方法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纳税申报(包括减免缓抵退税申请,下同)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并采取进一步征管措施的管理行为。 [)X\|pO&  
纳税评估工作主要由基层税务机关的税源管理部门及其税收管理员负责,重点税源和重大事项的纳税评估也可由上级税务机关负责。对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的纳税评估,由其汇总合并纳税企业申报所在地税务机关实施,对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的纳税评估由对其监管的当地税务机关实施;对合并申报缴纳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企业分支机构的纳税评估,由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实施。 %vi83%$'4  
(二)纳税评估的工作内容 IV)j1  
对评估分析中发现的问题分别采取税务约谈、调查核实、处理处罚、提出管理建议、移交稽查部门查处等方法进行处理;维护更新税源管理数据,为税收宏观分析和行业税负监控提供基础信息等。 R0-j5&^jju  
(三)纳税评估的指标 #C@FYO f*  
主要指标分为两类:通用分析指标和特定分析指标。 2^yU ~`#  
(四)纳税评估的对象  #:%/(j  
纳税评估的对象为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管理的所有纳税人及其应纳所有税种。 Pj% |\kbNs  
综合审核对比分析中发现有问题或疑点的纳税人要作为重点评估分析对象;重点税源户、特殊行业的重点企业、税负异常变化、长时间零税负和负税负申报、纳税信用等级低下、日常管理和税务检查中发现较多问题的纳税人要列为纳税评估的重点分析对象。 uWE^hz"  
(五)纳税评估的方法 Dv`c<+q(#  
纳税评估工作根据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相关经济法规的规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管户责任开展;对同一纳税人申报缴纳的各个税种的纳税评估要相互结合、统一进行,避免多头重复评估。 \xoP)Ub>  
1.纳税评估的主要依据及数据来源包括 &b& ,  
2.纳税评估可根据所辖税源和纳税人的不同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评估分析方法 E8&TO~"a]e  
3.对纳税人申报纳税资料进行审核分析的重点内容 q'MZ R'<@  
4.对实行定期定额(定率)征收税款的纳税人以及未达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可参照其生产经营情况,利用相关评估指标定期进行分析,以判断定额(定率)的合理性和是否已经达到起征点并恢复征税。 "g8M0[7e3  
(六)评估结果的处理 r" ,GC]  
对纳税评估中发现的问题,应区别情况作出相应的处理: qJUK_6|3  
1.对纳税评估中发现的计算和填写错误、政策和程序理解偏差等一般性问题,或有的疑点问题经约谈、举证、调查核实等程序认定事实清楚,不具有偷税等违法嫌疑,无需立案查处的,可提请纳税人自行改正。需要纳税人自行补充的纳税资料,以及需要纳税人 @U}1EC{A  
行补正申报、补缴税款、调整账目的,税务机关应督促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逐项落实。 GWip -wI  
2.对纳税评估中发现的需要提请纳税人进行陈述说明、补充提供举证资料等问题,由主管税务机关约谈纳税人。 u\JNr}bL  
3.对评估分析和税务约谈中发现的必须到生产经营现场了解情况、审核账目凭证的,应经所在税源管理部门批准,由税收管理员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对调查核实的情况,要认真记录。需要处理处罚的,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 c~ V*:$F  
4.发现纳税人有偷税、逃避迫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嫌疑的,要移交税务稽查部门处理。 r]36z X v  
5.对纳税评估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作出评估分析报告,提出进一步加强征管工作的建议,并将评估工作内容、过程、证据、依据和结论等记人纳税评估工作底稿。纳税评估分析报告和纳税评估工作底稿是税务机关内部资料,不发纳税人,不作为行政复议和诉讼依据。 3=ymm^  
(七)纳税评估的管理 VY\&8n}e(  
对重点税源户,要保证每年至少重点评估分析一次。 jW@Uo=I[  
五、税款征收 }RqK84K  
(一)税款征收的概念 .kfI i^z  
税款征收是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中心环节。 _:27]K:  
(二)税款征收方式 @f_+=}|dc  
1.查账征收 /&94 eC  
2.查定征收 sD wqH.L  
3.查验征收 tIgN$BHR>  
4.定期定额征收 W5MTD]J   
5.代扣代缴 H7:] ]j1  
6.代收代缴 N]sAji*  
7.委托代征 A3@6N(  
注意:各种征收方式与企业会计核算的关系。 czd~8WgOa  
(三)税款征收措施 u;c?d!E  
1.由主管税务机关调整应纳税额 a:6m7U)P#5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P";'jVcR  
2.关联企业纳税调整 ~e@z;]CiY  
3.责令缴纳 [cp+i^f  
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扣押后缴纳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扣押,并归还所扣押的商品、货物;扣押后仍不缴纳应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V~5jfcd  
这种征收方式适用于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 8X|-rM{  
注意:可扣押的物品只有两项:商品、货物。 | %Vh`HT  
4.责令提供纳税担保 ?5 7Sk+  
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前责令纳税人限期缴纳应纳税额,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 o`*,|Nsq  
对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hj6N*4 y  
需要提供担保的情形: ySDH "|0  
①逃避纳税义务,限期缴纳,限期内转移、隐匿财产等; _aT5jR=  
②欠税而需要出境; D >tR-  
③不能缴纳税款、滞纳金而需要申请行政复议。 :20W\P<O!A  
5.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X}\:_/  
税收保全措施:冻结相当于纳税金额的存款、扣押查封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d-dEQKI?;  
对象:纳税人。 ?.;c$'  
前提条件:拒绝或无力提供纳税担保。 3'u- '  
批准权:县以上税务局长。 "LTad`]<Ro  
扣押、查封的物品有三项:商品、货物、其他财产。 L/G6Fjg^  
其他财产包括纳税人的房地产、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动产和动产。 Npy :!  
个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范围之内。 G<v&4/\p`M  
个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包括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或者一处以外的住房。 WI-1)1t  
税务机关对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r7D   
6.强制执行措施 "1 M[5\Ax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从其银行存款中直接扣缴税款、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变卖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用以抵缴税款。 B_m8{44zM  
对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 gSQJJxZ{?  
前提条件:未按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解缴税款、所担保的税款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 AkQ ~k0i}b  
批准权:县以上税务局长。 %d<"l~<5;  
注意: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v^ V itLC  
7.阻止出境 FQ5U$x. [P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按照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ctw2x5W  
对象:纳税人和纳税人的法人代表。 ;hN!s`vq  
前提条件:出境前未按规定结清税款、滞纳金或提供担保。 :X (=z;B;N  
执行机关:出入境管理机关。 0.k7oB;f(@  
(四)税收优先的规定 81 sG   
1.税收与无担保债权的关系:税收优先,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YteO 6A;  
税收与有担保债权的关系:是平等的,只看先后顺序,欠税在前税款优先。 ,1o FPa{?  
税收与其他行政处罚的关系: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uk<9&{  
2.对税务机关、纳税人、担保债权的债权人的规定: o:Sa, !DK  
(1)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情况定期予以公告。 %M|hA#04vZ  
(2)纳税人有欠税情形而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的,应当向抵押权人、质权人说明其欠税情况。 j HJ`,#  
(3)抵押权人、质权人可以要求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的欠税情况。 L0WN\|D  
(五)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税收规定 'AS|ZRr/  
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是指税务机关找到分立后的任何一方,都应负责缴清全部税款,然后再解决内部的分摊问题。 b2&0Hx  
欠缴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以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 Gu\q%'I  
税务机关可以行使代位权和撤销权。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的前提条件:怠于行使或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低价转让受让人知道、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 9m~p0ILh  
税务机关可以行使代位权和撤销权的,不免除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尚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o]I\6,T/|  
六、税务检查 ]|P iF+  
(一)税务检查的概念 p 4 ^yVa  
(二)检查范围 X?qK0fS  
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 i6Emhji  
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查核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税务机关查询所获得的资料,不得用于税收以外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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