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预[2011]428号 ]rGd!"q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kVtP~
为维护国家生态安全,推动地方政府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改善民生,充分发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的政策导向功能,提高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绩效,特制定《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U@zB;\%(
附件: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 EO+Ix7w
财政部 %u%;L+0Q[
二○一一年七月十九日 MMa`}wSs
附件: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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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 53uptQ{
为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引导地方政府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力度,提高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所在地政府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中央财政在均衡性转移支付项下设立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 K_U`T;Z\
一、基本原则 !"phz&E5ah
(一)公平公正,公开透明。贯彻民主理财理念,补助范围的确定、转移支付分配、资金使用与绩效考评等具体办法,由财政部会同中央有关部门并广泛征求地方意见后研究制定。转移支付办法和分配结果公开。 6p;Pf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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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重点突出,分类处理。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考虑中央财政承受能力,适当扩大转移支付范围,逐步加大转移支付力度。 '(r?($s
(三)注重激励,强化约束。实施绩效考评机制,对生态环境保护较好和重点民生领域保障力度较大的地区给予适当奖励;对因非不可抗拒因素而生态环境状况恶化,以及公共服务水平相对下降的地区予以适当处罚。 |8}y?kAC
二、资金分配 [x>Pf1
(一)范围确定 # d"M(nt
1、青海三江源自然保护区、南水北调中线水源地保护区、海南国际旅游岛中部山区生态保护核心区等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 =X'EDw
2、《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中限制开发区域(重点生态功能区)和禁止开发区域。 WClprS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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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生态环境保护较好的省区。 v0WB.`rO
对环境保护部制定的《全国生态功能区划》中其他国家生态功能区,给予引导性补助。 gm]q<~eMW
不享受中央均衡性转移支付省市的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暂不纳入补助范围。 k7:ISjJ
(二)分配办法 j*8Ze!^
1、测算级次。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按县测算,下达到省,省级财政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分配落实到相关市县。 5Zc
2、测算办法。选取影响财政收支的客观因素,适当考虑人口规模、可居住面积、海拔、温度等成本差异系数,采用规范的公式化方式进行分配。用公式表示: o$bQ-_B`
某省(区、市)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应补助数=∑该省(区、市)纳入转移支付范围的市县政府标准财政收支缺口×补助系数+纳入转移支付范围的市县政府生态环境保护特殊支出+禁止开发区补助+省级引导性补助 7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