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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税《税收相关法律》预习:民法与行政法调整对象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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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jim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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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0楼 发表于: 2011-07-27
— 本帖被 阿文哥 从 注册税务师考试 移动到本区(2012-05-15) —
民法与行政法各有其调整对象。下列有关二者调整对象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2008年) /rxlt F3  
  A.民法调整的是主体之间地位不平等的社会关系,比如雇主与雇员之间的关系,而行政法调整的是主体之间地位平等的社会关系,比如土地出让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ko{S[ gG  
  B.由于行政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所以,行政机关与公民在行政诉讼中地位平等 ;xO=Yhc+  
  C.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中主体之间的权利能力是平等的 W0MnGzZ  
  D.民法调整财产关系,行政法调整人身关系,只有经济法既调整财产关系又调整人身关系 )d(0Y<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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