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业务质量承担的领导责任 1FjA
业务质量的最终责任人——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对质量控制制度承担最终责任。 Q6_!I42Y`
(二)职业道德规范 AVOqW0Z+y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向所有“受独立性要求约束的人员”获取其遵守独立性政策和程序的书面“确认函”。 r5(OH3
对“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应定期(至多5年)轮换一次项目负责人。 N1\u~%AT"
(三)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接受与保持【记忆】 !Lb9KDk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有关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接受与保持的政策和程序,以合理保证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才能接受或保持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 YMIDV-
(1)已考虑客户的诚信,没有信息表明客户缺乏诚信; ',z'.t
(2)具有执行业务必要的素质、专业胜任能力、时间和资源; l|%7)2TyG)
(3)能够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bo <.7
(四)人力资源 ym2\o_^(
项目组的委派的总原则:保证整体胜任能力 -/~^S]
(1)项目负责人的委派要求:每项业务委派至少一名项目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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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项目组其他成员的委派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委派具有必要素质、专业胜任能力和时间的员工。 j08G-_Gjn
(五)业务执行 $A7[?Ai ?
1.指导、监督与复核 IA&((\YC
项目负责人负责组织对业务执行实施指导(事前)、监督(事中)与复核(事后)。 HGC>jeWd_
2.咨询 TA`*]*O(
合理确定咨询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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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疑难问题或者争议事项; RA+Y ./*h
(2)重大的技术、职业道德及其他事项,并咨询后应适当记录执行咨询形成的结论。 NjdAfgA
3.意见分歧 r@e_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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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项目组内部意见分歧问题得到解决,项目负责人才能出具报告。 G( nT.\
4.项目质量控制复核 /6gqpzum4
会计师事务所挑选“不参与”该业务的人员,在“出具报告前”,对项目组作出的重大判断和在准备报告时形成的结论作出客观评价的过程。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并不减轻项目负责人的责任。 H[*.Jd
如果项目负责人不接受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的建议,并且重大事项未得到满意解决,项目负责人不应当出具报告。只有在按照会计师事务所处理意见分歧的程序解决重大事项后,项目负责人才能出具报告。 ~fAdOh
(六)监控 k^C;"awh
(1)总体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监控政策和程序,以合理保证质量控制制度中的政策和程序是相关、适当的,并正在有效运行。 hK@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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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检查时“可以”不事先告知相关项目组。 ?)",}XL6
(2)监控人员: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委派主任会计师、副主任会计师或具有足够、适当经验和权限的其他人员履行监控责任。 \qUmdN{FU
(3)实施检查: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周期性”地选取已完成的业务进行检查,周期最长不得超过“3年”。在每个周期内,应对每个项目负责人的业务至少选取一项进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