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税收法律关系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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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收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点 tZtyx;EP
(一)概念 1)aB']K%
关于税收法律关系的性质,有两种不同的学说,即“权力关系说”和“债务关系说”。 FuNc#n>
(二)税收法律关系的特点 c}II"P
税收法律关系有四个特点: R}Ih~zw
1.主体的一方只能是国家 CQo<}}-o
构成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一方可以是任何负有纳税义务的法人和自然人,但是另一方只能是国家。固定有一方主体为国家,成为税收法律关系的特点之一。 RZ!-,|"cwL
2.体现国家单方面的意志 ,%+i}H,3
税收法律关系只体现国家单方面的意志,不体现纳税人一方主体的意志。税收法律关系的成立、变更、消灭不以主体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为要件。 \c&%F=1+*
3.权利义务关系具有不对等性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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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和国家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但在权利义务方面具有不对等性。 f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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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具有财产所有权或支配权单向转移的性质 C?e1 a9r
税收法律关系中的财产转移,具有无偿、单向、连续等特点,只要纳税人不中断税法规定应纳税的行为,税法不发生变更,税收法律关系就将一直延续下去。 DiyviH
【例题•多选题】关于税收法律关系的特点,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2009年) n>tYeN)F<
A.作为纳税主体的一方只能是征税机关 :7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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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税收法律关系的成立、变更等以主体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为要件 @N`) Z3P+
C.权利义务关系具有对等性 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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