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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税《税收相关法律》预习:行政复议第三人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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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jim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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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0楼 发表于: 2011-07-23
— 本帖被 阿文哥 从 注册税务师考试 移动到本区(2012-05-15) —
关键词: 注税
关于行政复议,下列选项说法错误的是( )。  A.第三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代理人参加复议 YGy.39@31  
  B.第三人不参加行政复议,不影响复议案件的审理 aAY=0rCI-  
  C.复议机关应为第三人查阅有关材料提供必要条件 \B _g=K  
  D.第三人与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复议决定的强制执行制度不同 6FMW}*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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