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上半年国家陆续颁布了一些新的税收政策,其中涉及营业税的有14个,现对其进行梳理和点评,供同志们在执行中参考: -jQ*r$iRE
一、宣布失效废止或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涉及营业税税收政策 HDm]njF%qQ
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082}=Tsx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并予以公告。其中涉及营业税有主要有: \g0vzo"u
涉及营业税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 .Y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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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税务总局涉外税务管理司关于外国及港澳台航空公司从我国境内或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所征营业税不适用退税的通知》(国税外函[1994]026号); '}agi.z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4]60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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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国家税务总局涉外税务管理司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广告代理业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外函[1996]39号); 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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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电影发行单位的发行收入不征营业税的通知》(国税函[1996]696号); &M-vKc"d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利息、租金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有关问题的复函》(国税外函[1997]068号) Zo UeLU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境内企业向外国企业支付软件费扣缴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79号); aEf3hB* ~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13号); P9!awLM-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重组改制过程中转让股权不征营业税的通知》(国税函[2003]12号); }6Pbjm *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认定情况的再次通报》(国税函[2003]1360号); .!1[I{KU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认定情况的第三次通报》(国税函[2003]1393号); {S0-y
(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俄罗斯航空公司驻华办事处收入征收营业税的通知》(国税发[2004]62号); K6{wM
(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销售未取得发票的抵债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77号); iEn:Hh)
(1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83); |E~c#lV
(1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烟草拍卖行向买受方收取的佣金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895号); w!lk&7Q7Z
(1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防工程建筑业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918号); m|NZ093d
(1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体彩有关营业税政策的通知》(国税发[2005]163号) "DN,1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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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480号); nbxY'`8F
(1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住房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74号); Wvl~|Sx]
(1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电视台购买第29届奥运会电视转播权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744号); ,#;hI{E
(2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长春市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有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134号); 9]J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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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营业税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 e5mu-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743号):“第一条废止”。即“一、关于境外机构或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的代扣代缴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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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三洋电机株式会社(以下简称三洋电机)向中国大连三洋冷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三洋)转让技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七条(四)项的规定,属于所转让的无形资产在我国境内使用,应由三洋电机向我国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如果三洋电机在我国境内没有设立经营机构,按照细则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其应纳营业税款由三洋电机代理者代扣代缴,没有代理者的,则由大连三洋代扣代缴。”废止。 !B`z|#
二、二手房营业税政策 #WjQ'c:
2、国家办发文明确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全额征收营业税 X~IilGL8: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办发[2011]1号)为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逐步解决城镇居民住房问题,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发文明确调整个人转让住房营业税政策,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统一按其销售收入全额征税。并要求税务部门要进一步采取措施,确保政策执行到位。 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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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进一步明确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 ^i@anbH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2号)规定,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G]h_z|$K
文件明确对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的标准、办理免税的具体程序、购买房屋的时间、开具发票、差额征税扣除凭证、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行为及其他相关税收管理规定等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l/3=o}8q
文件强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57号)规定的营业税政策同时废止,即将原政策规定的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政策改为全额征收。 bo<P%$(D
三、营业税优惠政策 *VsGa<V
4、亚沙会营业税优惠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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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三届亚洲沙滩运动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号)就2012年海阳第三届亚洲沙滩运动会(简称亚沙会)的有关税收政策作了明确规定,其中涉及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有: s.4+5rE
(1)对组委会取得的电视转播权销售收入及来源于电视、因特网等媒体的收入,免征应缴纳的营业税。 20I`F>-*
(2)对组委会取得的国内外赞助收入、宣传推广费收入、转让无形资产(如标志)特许收入、销售门票收入及所发收费卡收入,免征应缴纳的营业税。 zS:2?VXxq
(3)对组委会取得的与国家邮政局合作发行纪念邮票收入、与中国人民银行合作发行纪念币收入,免征应缴纳的营业税。 s AFn.W
(4)对组委会按亚奥理事会核定价格收取的运动员食宿费及提供有关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应缴纳的营业税。 GZO:lDdA
(5)对组委会赛后出让资产取得的收入,免征应缴纳的营业税。 ZH~bY2^;
5、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营业税优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