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备考辅导第一章 rXR!jZ.hi
第二章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TIyA9!
第一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 8j)*T9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性质 &B\ sG=
1、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也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但个人独资企业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P37)。 :-Ml?:0_X
2、个人独资企业的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P39)。 h [@}}6
【相关链接】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7Z-ACyF5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P37)(2009年原制度单选题、2009年新制度多选题) rK\9#[?x
1、投资人 NfWL3"&X
(1)投资人只能是自然人,不包括法人。 S ,x';"
(2)投资人只能是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不包括港、澳、台同胞(港、澳、台同胞设立的企业为外资企业)。 t:"3MiM=c
(3)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法官、检察官、警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等,不得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g--^U
【解释】投资人是否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个人独资企业法》未作明确规定。 i1ScXKO
2、企业名称 ;I?x;lH
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能出现“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 Xe&p.v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i5aY{3!
(1)投资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但不能以“劳务”出资。 Tje(hnN
(2)投资人可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时,明确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hHZ'*,9 y
【解释1】(1)如果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个人财产”出资的,仅以“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与家庭共有财产没有关系;(2)如果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的,必须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3)投资人可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但不能用家庭其他成员的财产作为个人出资;(4)如果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的,应当在申请书中注明;未注明的,视为以“个人财产”出资。 5z&>NI
【解释2】个人独资企业没有“最低注册资本”的法定要求。 7,zE?KG /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 dk9 7Z8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qOy0QZ#0
【解释】个人独资企业没有“企业章程”的法定要求;没有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要求。 U;j\FE^+>
【例题1•单选题】自然人甲拟设立个人独资企业。下列表述中,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2009年原制度) @nAl*#M*D
A、该个人独资企业名称中可以使用“公司”字样,但是不得使用“有限”或者“有限责任”字样 5> lIrBf
B、甲只能以其个人财产投资,不得以其家庭共有财产出资 h5(OjlMC
C、甲可以根据业务需要,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分支机构 )<lQJ#L86a
D、设立后的个人独资企业可以依法申请贷款,但不能取得土地使用权 ]T6pH7~
【答案】C }3_>
【解析】(1)选项A: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能出现“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2)选项B:投资人可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3)选项D:个人独资企业可以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3m| C8:
【例题2•多选题】下列有关个人独资企业设立条件的表述中,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2009年新制度) p| ?FA@ 3
A、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且为中国公民 s(KSN/
B、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b:cy(6G(
C、有企业章程 <_c8F!K)T
D、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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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ABD 4xH/a1&p=
【解析】选项C:个人独资企业没有“企业章程”的法定要求。 D^gS.X ^
【例题3•多选题】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个人独资企业设立条件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lD+57=
A、投资人只能是自然人 d8iq9AP\o
B、投资人可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 53 -Owjpx
C、须有企业章程 {A'*3(8
D、有符合规定的法定最低注册资本 q}!h(-y}5n
【答案】AB AvPPsN0
【解析】选项CD:企业章程和法定的最低注册资本在《个人独资企业法》中未明确规定。 F0~<p[9Nx
(三)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P40) Mo5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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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他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 l))Q/8H
1、内部限制(2000年综合题、2001年单选题、2004年单选题) PQp =bX,
(1)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Z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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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人员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时违反双方订立的合同,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uXk]
【解释】考生需要分清对内、对外的效力:(1)对外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2)在企业内部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xH?b0>
【相关链接1】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 AV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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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链接2】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