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备考辅导第一章 2Qp Hvsl_
第二章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 9)"!
第一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 G$0c'9d*(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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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也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但个人独资企业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P37)。 &!aAO(g
2、个人独资企业的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P39)。 [[d(jV=*
【相关链接】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l!}:|N Yh!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P37)(2009年原制度单选题、2009年新制度多选题) rNjn~c
1、投资人 [.hyZ}B
(1)投资人只能是自然人,不包括法人。 jcNT<}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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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投资人只能是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不包括港、澳、台同胞(港、澳、台同胞设立的企业为外资企业)。 iy.2A!f^.
(3)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法官、检察官、警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等,不得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c9U>1`g&
【解释】投资人是否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个人独资企业法》未作明确规定。 '0y9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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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企业名称 ;$Y4xM`=m
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能出现“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 {!|}=45Z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_:]J1jw7
(1)投资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但不能以“劳务”出资。 7QKr_
(2)投资人可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时,明确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N>(g?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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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1】(1)如果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个人财产”出资的,仅以“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与家庭共有财产没有关系;(2)如果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的,必须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3)投资人可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但不能用家庭其他成员的财产作为个人出资;(4)如果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的,应当在申请书中注明;未注明的,视为以“个人财产”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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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2】个人独资企业没有“最低注册资本”的法定要求。 dVB~Smsr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_E|@y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