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在审计实务中,注册会计师在出具审计报告时,往往存在对企业发生的一些影响其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意见类型的重要事项的职业判断问题。注册会计师或屈从于客户压力或出于谨慎的考虑,往往发表带强调事项段的审计报告,以此达到既迎合客户要求,又不承担法律责任的目的。一些审计报告意见类型定性不准,逻辑不清,表述不当,用词晦涩,难以理解和使用。这其中既有注册会计师执业方面的问题,也有审计准则方面的问题。现结合新颁布的审计准则及审计实际工作,谈谈注册会计师在出具审计报告时应着重考虑的专门事项及其对审计报告意见类型的影响。 vR"?Xqg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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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 一、利用专家的工作 Zr(4Q9fD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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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 根据统计,近两年来,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报告中提及专家工作的情况开始增多,部分上市公司通过资产重组,利用专家工作玩数字游戏;而某些会计师事务所为了满足上市公司的要求,往往不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第12号—利用专家的工作》的要求出具审计报告,而是在审计报告正文意见段之后带说明段提及专家的工作,或虽指出会计报表部分依赖于专家工作的结果,但又不说明专家工作的方法、程序及其结果对会计报表的影响。因此,对这类专门事项,注册会计师在出具审计报告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慎重选择审计报告的意见类型。利用专家的工作对审计报告意见类型的影响具体可分为:①如果注册会计师对专家的工作质量感到满意,注册会计师应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②如果专家工作的结果与会计报表的认定存在重大的差异或专家工作的结果无法形成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亦或是被审计单位不接受专家工作的结果,并拒绝另聘专家,且无法实施其他审计程序,注册会计师可发表保留意见或是无法表示意见。 _h6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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