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破产清算程序 gReaFnm
破产法中的破产程序规范主要包括和解、重整和破产清算三种程序。 z#-&M J
一、破产债权的申报 9wAP%xh
(一)破产债权 S5uV\Y/A
破产债权,是在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的,对破产企业发生的,经依法申报确认并通过破产程序,能从破产财产中获得清偿的可强制执行的财产的请求权。其特征是: c[;I\g
1.破产债权基于破产申请受理前的原因成立。包括未到期的债权、附条件的债权、担保之债权等。 XCt}>/"s\h
2.破产债权是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或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与现行破产法有冲突) 3Zbvf^
3.破产债权是经依法申报并取得确认、有权在破产程序中受偿的债权。 $B
(B
4.破产债权是财产上的请求权。 z3$PrK%
5.破产债权是可以强制执行的债权。 /Ia#udkNMp
(二)债权申报 *F9uv)[kz
1.债权申报的概念及特征 swJwy~
2.债权申报期限 u4Xrvfb,
(1)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Y-c*q
(2)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在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 `rM-b'D
(3)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