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 0o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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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1~BDtHW7`n
《 行政诉讼法 》 第 11 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r(sQ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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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A)9[.fhx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huh-S ,M
(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E`;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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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RiHOX&-7
(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yz-o\,gF%
(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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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v&c5B~,\
(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的; 7P3PQ%:
(9)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W[EM
此外,(行政诉讼法)和(解释)还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dre@V(\;hQ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即国务院、中央军委、国防部、外交部等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以国家的名义实施的有关国防和外交事务的行为,以及经宪法和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宜布紧急状态、实施戒严和总动员等行为; z{h#l!Edh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4o,%}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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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v(ABZNIn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y&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