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 " I+p
1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6}dR$*=
《 行政诉讼法 》 第 11 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R;}22s
(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NARyz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QczlwmO
(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Ty/k8?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Vuf6,
(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K_BPZ5w
(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C"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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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H+C6[W=
(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的; HOi C
(9)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2eP;[o
此外,(行政诉讼法)和(解释)还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Nt -<W+,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即国务院、中央军委、国防部、外交部等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以国家的名义实施的有关国防和外交事务的行为,以及经宪法和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宜布紧急状态、实施戒严和总动员等行为; &KC!*}<tx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n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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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SUtf[6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QEqB_W
(5)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ad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