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 j%p~.kW5
1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CzvlZDo
《 行政诉讼法 》 第 11 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N7oMtlvL[w
(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G?=,tV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Q`vyDoF
(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r`;C9#jZ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IN%>46e`
(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M%B[>pONb7
(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U~H'c
p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W1,s53
(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的; 0'py7
(9)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zl:
u@!'
此外,(行政诉讼法)和(解释)还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BB%(!O4Dl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即国务院、中央军委、国防部、外交部等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以国家的名义实施的有关国防和外交事务的行为,以及经宪法和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宜布紧急状态、实施戒严和总动员等行为; 2#(7,o}Y5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h5f>'lz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8fe"#^"s R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3/_!;v
(5)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pM46I"
(6)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d (<.[
(7)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b8]oI"&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