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点四、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cnBEv~y
(一)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概述 VCUEzR0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亦称“相对无效的民事行为”,指按照法律规定,由于行为的意思与表示不一致或者意思表示不自由,导致非真实的意思表示,可由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者撤销的民事行为。与无效民事行为的区别: \4|o5, +(@
(1)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自撤销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撤销以前,其法律效果可以对抗除撤销权人以外的任何人。而无效的民事行为在法律上当然无效,从一开始即不发生法律效力;(2)主张权利的主体不同;(3)撤行为效果不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撤销权人对权利行使拥有选择权,当事人可以撤销其行为,使之无效;也可以拒绝行使撤销权,使其成为一个完全有效的民事行为,而无效的民事行为自始无效,当然无效,绝对无效;(4)行使的时间不同。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如果超过这个期限,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而在无效民事行为中,则不存在此种限制。 j-j,0!T~b
(二)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种类 eC41PQ3=1'
1、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