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公告2011年第2号 )iIsnM
为便于更多的境外行业专业人才加入中国注册会计师队伍,提升中国注册会计师整体服务能力,扩大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国际影响,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2011年将继续在欧洲地区设立中国注册会计师统一考试考场。 uj%]+Llxv
现将《2011年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欧洲考区)报名简章》予以公布 NODg_J~T
特此公告。 .8'uIA{_2
附件:2011年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欧洲考区)报名简章 )9/iH(
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 2XUIC^<@s
二Ο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pox;NdX7
2011年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欧洲考区)报名简章 $b^ niL
根据《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人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的规定,现将欧洲地区考生参加2011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和综合阶段考试报名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F|VHr@%
一、报名条件 "tmu23xQ
(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欧洲考区): }(na)B{m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IHR {m
2.具有高等专科以上学校毕业学历、或者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l\j"fX5
(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人(以下简称港澳台地区居民及外国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欧洲考区): -c0*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高等专科以上学校毕业的学历; 0#Q]>V@rO4
2.已取得港澳台地区或外国法律认可的注册会计师资格(或其他相应资格)。 S n~P1C
(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和港澳台地区居民及外国人,可以申请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综合阶段考试(欧洲考区): -~~R?,H'Z_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0iMfyW:
2.已取得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财政部考委会)颁发的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书。 s"tH?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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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欧洲考区): "K|':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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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已报名参加2011年9月17日至18日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者; voP#}fD
2.已报名参加2011年9月24日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综合阶段考试者; X,8Zn06M
3.因被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报名之日止不满5年者; IY}GU 2#
4.以前年度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因违规而受到停考处理期限未满者。 j\BtaC
二、专业阶段考试免试及豁免条件 i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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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国公民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包括学校及科研单位中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职称者),可以申请免予专业阶段考试1个专长科目的考试。 $b_~
(二)港澳台地区居民及外国人可以按互惠原则签订的互免协议免予专业阶段部分科目考试。 "yU<X\ni
三、报名程序 ]P^3uXi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欧洲考区)报名通过"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网上报名系统"进行。报名分为网上预报名和交费确认两个步骤: n-wOLH
(一)网上预报名 yRhD<